李公明:在政治与艺术之间的“施米特现象” 及其“时刻”—— 关于纳粹帝国时期政治与文化状况的思考

在今天只要谈到卡尔·施米特,除了施米特研究专家之外,一般的思想界知识分子或会首先产生如米勒(Jan-Werner Müller)在他的《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米特》中提出的那种疑问:“为什么要谈施米特?”,“施米特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在汉语学界这样的疑问当然还有其现实语境,在所引起分歧的背后更有不可轻视的现实指向。这已经足以形成一种新的“施米特现象”,区别于从魏玛时期到纳粹时期和战后西方学界的“施米特现象”。我既非德国现代宪法学或政治学说的研究者,更不是施米特研究的专家,在据说施米特热潮在中国早已过去的时候,之所以仍然对“施米特现象”感兴趣,是因为在当代政治与艺术之间,我看到另类的施米特“现象”与“时刻”犹存。第三帝国早已成为历史,但是“施米特现象”并没有随之也成为历史;而“施米特时刻”的复杂性与微妙性,仍然像幽灵一样穿行于时代的政治与文化年表之中。

战后初期,施米特在学界的影响很有限,这时他把自己打扮成隐士,不但拒绝在个人良知立场上的悔罪,而且反对以法律追究个人罪行,言之凿凿的理由是法律不能成为向个人报复的工具,那种做法将有损法律的尊严。他积极地利用个人的关系网络传递有关自己的信息,以种种方式暗示自己的学术与思想总有重新出头之时。以后果然出现战后的“施米特现象”,甚至在世纪之交的汉语学界也引起了一阵热潮。从施米特学说到施米特现象,两者之间当然有紧密联系。但是,对于施米特现象的关注、思考,也有可能主要是由于对一种时代现象的关注和忧虑所引起。书斋与现实政治的关系或显著或幽微,显性的学者从政是个人与权力及时势之间的相互之选,而隐藏在政治哲学、法学等学科之中的学者之思的动机、利益诉求等则是在“现象”与“时刻”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第三帝国之后的几十年,尤其是在帝国现象分崩离析或后帝国现象呼之欲出的历史转折时期,对于作为时代现象的施米特热和施米特现象,不管是追究罪责或是揭露现象,都不应掉以轻心。汉语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

正赖于他为我们提供了这个时代一些被压抑、被忽视乃至原本被祛除掉的东西,并以之作为对抗现实和反思现实的力量。研读和思考施米特的理论,也正是在这一基本背景之下才具有其正当性和某种现实的迫切性。

我的疑虑是,在这里不知道作者是把施米特置放在何种政治语境中,或者是从何种政治立场出发,乃至可以认为施米特为我们提供了“对抗现实和反思现实的力量”?相反,在我看来是施米特理论中发明概念的天才和巧言强辩的自信被用于形塑适合权力利益的新理论、新表述,如施米特的“主权意志”、“例外状态”的通俗叙事版不断迎合和形塑着现实,而不是对抗现实。更有意思的是,一方面有来自书斋的古典政治学者在某种欲望的驱使下掀起施米特热,但是在另一方面,执意驱赶现实朝某种方向发展的权力者却是无师自通,似乎不是认真学习了施米特学说的结果。

不过,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并非“施米特现象”在当下的表现及性质——这固然是非常重要的议题,而是就从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到战后的“施米特现象”谈一点读书心得,其中不仅涉及到政治、法学,同时也涉及到同时期的艺术及视觉传播现象,以及艺术家在纳粹当政时期的政治选择。在我的阅读经验中,似乎还比较少有从艺术史的角度谈“施米特现象”,而且对于施米特思想与纳粹时期的艺术现象之间的带有问题意识的关联研究,也不多见。本文试图以“施米特现象”中的各种问题意识为中心,从“现象”与“时刻”的视角思考施米特的学术与思想与那段历史中的德国政治与艺术的关联,进而从一个较为独特方面思考和认识纳粹时期的政治与文化状况。

一、从《魏玛宪法》到纳粹“法治国”中的施米特理论

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施米特对《魏玛宪法》的研究结论是把政治国家、威权力量置于保护公民自由与权利之上,反对在民主与自由共生的基础上维护宪法的价值中立和非政治化。用今天的话来讲,在他看来魏玛宪法的根本弊病在于不讲政治、不分敌我、缺乏威权的力量。在施米特的宪法理论中,所谓政治无非分为常态与非常态两种,相对应的是宪法也分为相对的宪法秩序与绝对的宪法秩序两种,而他认为只有非常态的政治和绝对的宪法秩序才是真正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形态。因此,就必须引入以区分敌我和政治决断为核心的国家主权决断,这才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正途。一直有学者认为施米特是通过批判性考察完善自由主义宪法机制,似乎施米特对魏玛宪法的批判是恨铁不成钢。其实,施米特虽然的确在文本考察和现实分析中对魏玛主权者缺乏政治性和捍卫民主宪法的权威力量有所洞察,但其学说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颠倒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他看来国家绝对优先于个人而存在,国家利益绝对压倒个人利益,国家权力绝对压倒个人权利,他恨的只是在魏玛宪法中的国家炼不成钢。在这种国家绝对论之下,以保护个人权利、制衡权力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宪法机制还谈何哉?!也有人认为施米特学说远比自由主义民主学说要深刻和成熟得太多,这一方面是因为自由主义宪政学说本身的确存在种种弱点,其政治实践同样存在不少漏洞,另一方面也正如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所说,施米特对于所处的时代有敏锐的观察,他的宪法学说能探索到深层的领域,加上他在写作上可以把概念性的精确与一些新奇且有原创性的观念群结合起来。但是,由于施米特的把国家与个人、政治的敌对和和解、法律的非常态与常态等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使他从对自由主义宪法学说存在弊病、漏洞的批判走向了为邪恶政治张目的极端,这样一种从保守右翼理论走向纳粹极权专制理论的过程就根本不能以“深刻”或“成熟”来看待了。

施米特在魏玛时期就开始研究“法治国”的问题,在1933年至1935年间又继续写了很多相关文章,称纳粹国为“正义之国”,并宣称要建立以纳粹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新的“法治国”。但是德国学者贝恩德·吕特尔斯指出,在1934年6月30日之后关于纳粹主义中“法治国”概念的争论已经变得毫无意义,相关讨论更像是一场骗局和烟雾战。充其量不过是一些具有蛊惑性的、无关痛痒的讨论罢了。因此他认为应该着重研究的是违反常理的纳粹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司法实践,而不是纠结于导致纳粹法律在知识界广为传播和促其发展的欺骗性术语本身。这是法学领域中的“施米特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冠冕堂皇的法治理论与践踏法治的司法实践的巨大背离。关于纳粹时期法学和司法扮演的角色,吕特尔斯认为对1933年到1945年民法和刑法领域中司法判例发展的研究证明,基于纳粹意识形态对法律进行学理上的重新解释与适应纳粹思想的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也就是说,为纳粹政治服务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是无法分割开来研究的,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纳粹意识形态的广泛的“预期服从”。另外就是以重新注释——实际上是一种“无限制性解释”——法律为基本武器,以实现纳粹主义意义上的“民族法律革新”为基本目标,这些都在所有法律领域的实践中和在“总体国家”以及“总体战”中得以实现。但是在战后的回忆中,在法学与司法实践这两个领域对纳粹法律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巩固所起作用的讨论是一个敏感的难题,防范、抵触和敌对的态度普遍存在于当事人及其学生、后人之中。

贝恩德·吕特尔斯《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德文版封面

图1  贝恩德·吕特尔斯《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德文版封面

同样可以引起我们思考的是,贝恩德·吕特尔斯《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图1)扉页的题词是“献给纳粹时期无辜牺牲的法学和司法”,作者在书中对此有所解释:

本书涉及的是,从这个人的特质和他在纳粹主义时期的经历中寻到当时整个法学界真实状况的代表性部分,并且解释当时的法学界真实状况对法学家们的诱惑。”

值得注意的是,在“牺牲”与“诱惑”之间的关联;而且它提醒读者,该书论述的重点是纳粹时期的法学与司法实践。但是,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的是,吕特尔斯说战后几十年来西德法学院系的学生在大学里几乎没有听过关于第三帝国的法学、法律史和司法史的课程,有关的法学权威著作一直对这段历史一直保持沉默。这种法学教育状况也从某种侧面说明,即便在战后很长时期对施米特法学与纳粹“法治国”之间关系的研究所遭遇的困境。

作为法学家,施米特在1933年纳粹上台后到1936年12月之间发表了超过40篇(部)的文章和著作,大力赞扬纳粹独裁政治。1933年3月24日,施米特在颁布了《授权法》之后便撰文为纳粹政权删除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进行辩护,其观点很明显与他之前对宪法修改中的宪法固有界限的信念不同。他把“纳粹主义的精神”解释为法律秩序中最高的不成文规范,并且是超越法律的法律渊源,这与官方的观点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世界观上被引导的法官代替立法者实际实施‘民族的法律思想’时,纳粹立法者的负担就被大大减轻了。” 另外,施米特在他的文章中一再强调领袖是“拥有最高审判权的国家领主和最高的立法者”。因此在关于1934年6月30日希特勒下令的大谋杀事件的评论文章中,施米特强调“领袖创制”了法律,领袖就是“其自身的法官”。吕特尔斯认为司法界、军方以及法学界对这一谋杀事件的沉默接受和施米特为之进行的辩护在今天看来仍然是难以解释和接受的,当时绝大多数的法学家并未发表任何评论,也没有人因为沉默而受到追究,因此施米特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为之背书的动机变得更为明显。

在魏玛时期,施米特认为通过民主原则并不能获得一个合理的、有意义的政治决断,也无法支持成立或巩固一个国家,多元主义论和自由民主主义如同幻想般毫无意义。这些基本立场和思想在他于1933年2月发表的《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文章中达到了顶峰,从思想与时间的关联来看这是一个重要的“施米特时刻”。吕特尔斯指出,施米特的文章与特定的政治事件、状况等在时间上有着紧密的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绝非偶然;尤其值得研究的是,施米特在某种范围内是有意识地根据当时局势的发展而进行工作、发表作品以及发挥作用的。施米特的另一个基本立场是从例外状态出发定义政治、法律和国家,这在希特勒夺取政权之后变得意义重大。“施米特立足于例外状态来定义国家。对他而言,谁控制了例外状态,谁就是统治者,统治者实现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家秩序。” 他的《政治神学》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所谓主权者就是在例外状态下做决断的人。”在纳粹时期,希特勒就是这样一个不受约束、具有独特魅力和种族特征的主权者,他可以独自并最终决定例外状态的开始和延续。

如上所述,施米特对于纳粹时期“法治国”的理论贡献主要是“预期服从”、“无限制解释”、“例外状态”、“主权决断”和“领袖创制”等具体学说,无疑都是为纳粹帝国建立以独裁专制为实质的“法治国”所作的理论鼓吹。但是在战后德国法学界,对于纳粹帝国“法治国”的研究却十分稀有,埃里克·沃格林(Eric Voegelin)在60年代从调查入手,发现战后德国法律学者在专著或被广泛引用的论文中均没有谈到在审判纳粹罪行中的立场问题,没有一本以“法治国家”、“国家社会主义”、“反人类罪”等为标题的专著。他非常重视探讨作为德国特有概念的“法治国家”问题,他引用克鲁格的话说,今天没有哪一个国家不宣称自己是法治国家、不是“按照法治国家的原则”运作,因此必须确切地理解这个观念。他认为,为了搞清楚“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必须穿透到现实中去。这与吕特尔斯的观点不谋而合。同时他把理性健全和道德作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指出“法治国家只有在理性健全的社会中才能正常运作。” 这是施米特的“法治国”与真正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伊冯·谢拉特(Yvonne Sherratt)认为,真正让希特勒的梦想得以实现的就是卡尔·施米特的法学理论,正是施米特为希特勒制定了第三帝国宪法的法律哲学框架,宣称要保卫党和国家统一的法律,希特勒身兼国家元首与党的领导人的双重身份是关键。用当时纳粹帝国一个重要的司法官员的话来说:“我们的宪法是元首的意志。” 这就是对施米特为纳粹法学所作贡献的最好概括。

施米特不但把民主与自由割裂开来,而且把民主与同质性紧密联系起来,以此排除民主与异质性的联系。用我们过去熟悉的流行话语来讲,无法就是说民主只是人民内部的民主,对阶级敌人不能讲民主;也就是非我族类,谈何民主。由于施米特谈民主和同质性的时代背景是从魏玛到第三帝国,因此不妨与J.希利斯·米勒(J. Hillis Miller)在《共同体的焚毁: 奥斯维辛前后的小说》中关于“共同体”的论述联系起来。米勒这部文学批评著作的第一关键词就是“共同体”,那么“共同体的焚毁”究竟是什么意思?米勒把“共同体”这个概念作为一条连结大屠杀与文学叙事的路径,他对“共同体”的描述是:

这些主体和其他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他们相互交流的模式可被称作主体间性,这种交流是主体交互的通道,假定了他者与我一样。

但这是一个神话。当一个从集中营归来的囚犯表示不想控诉纳粹的时候,他的犹太亲戚被他的态度深深激怒,觉得这不是“我们”应有的立场和态度。米勒从这里看到共同体其实并不存在。在讨论莫里森的小说《宠儿》的时候,米勒指出小说所涉及几个不同的共同体背景:南北战争是美国这个共同体的一场内部战争;蓄奴的南方社会也是一个由白人奴隶主和黑奴的共生及奴役与恐惧关系构成的共同体;南方黑人又是一个“共同体”结构,内部也是撕裂的。米勒发出的质疑是:“共同体真的存在吗?”、“是什么东西摧毁了共同体?”这可以说明施米特所谓的同质性事实上也是不存在的,与之相连的民主同样是虚假的,实际存在的只是以同质性的名义——也就是人民的共同意愿的名义实行的反民主、反自由的纳粹极权统治。

从魏玛通向纳粹帝国的道路是在布吕宁(Heinrich Brüning)政府期间就开始铺就的,也正好说明了施米特对《魏玛宪法》的批判如何走向了极权统治思想。当时布吕宁坚信回归俾斯麦的体制将造福全体国民,开始限制民主权利和公民自由,例如他在1931年3月严令限制新闻自由,尤其限制媒体对其政策发表批评意见。“纳粹党当政期间对民主制度和公民自由不遗余力的破坏,其实在布吕宁执政时就已经开始了。”有了这样的前奏,才会有1933年的“德国的一体化进程”:警察突袭从前默许的同性恋集会场所,压制了性法律改革运动,取缔民主派各政党,接管市议会和州议会,报纸失去自由调查权,新任命的官员可以无所顾忌地大放厥词地表达偏见,以强迫手段处理失业问题,镇压表达异议的人士,从国家到乡村的每个层级实现公务员的纳粹化。这就是纳粹帝国的“法治国”的初见成效,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就再也无法挽回,第三帝国的到来已经势不可挡。

关于纳粹帝国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学界多有论述,我认为它既非历史的必然,但也不能说是偶然发生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从历史哲学来看是永远可以争论的问题,但是如果把历史的镜头回放到1934年,退役军官、德国总理府前高级文职官员埃尔温·普朗克(Erwin Planck) 对冯·弗里奇将军说的那句话就更有现实意义:“如果你只是袖手旁观,那么总有一天厄运也会降临到你的头上。”也就是说,在纳粹政治面前德国人的行为选择是决定第三帝国到来的重要因素。

施米特从批判自由民主宪法走向纳粹法治国理论是在从魏玛共和国到第三帝国的演变及其自身思想发展的双重语境中实现的,伴随他的理论发展的是统治者威权由弱到强的变化过程。汉语学界的“施米特热”中有些观点在有意淡化纳粹期间施米特公开鼓吹纳粹专制和反犹主义思想的同时,极力赞美魏玛时期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德国魏玛时期的语境中,这种观点割裂了施米特思想发展的延续性及其严重后果;而在汉语学界所处的现实语境中,这种赞美则是从根本上无视现实语境与《魏玛宪法》历史语境的巨大差别,把自由民主主义宪法体系的内在软肋当作否定它、推翻它的充足理由,其现实指向只能是威权由强到更强的强化过程。当然,应该指出的是把施米特理论分别放在德语、汉语两种语境中的比较只是一种相对的简化表述,实际上在当代自由主义看来,即便在后者语境中也不应得出一味弱化权威力量的结论,而应该在坚持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理想的前提下同时提升国家对内保障个人权利、对外维护民族国家利益的实践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当代自由主义论者应该重视施米特思想遗产的一个理由。

哈贝马斯在他的《“政治性”——政治神学可疑遗产的理性意义》中提醒人们重新思考具有宗教内涵的“政治性”概念及其理性意义,继而批判了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性概念”的极权主义实质,也通过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辩论而分析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政治性概念与“理性的公用”的关系。最后,他强调推进民主体制的进程是一个学习过程,指出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应该进一步穷尽宪法原则的规范性实质;而在全球层面坚持人权的普遍性意义,并且有必要为多文化的世界社会构想一个立宪框架。我认为这是对批判性地思考施米特法学与政治学理论的现实意义的最好诠释。

二、在“合法性”与“服从”议题中的施米特解释

施米特在《合法性问题》(1958)中谈到“为什么德国的公职人员阶层会服从希特勒”的时候,首先认为:

我们既不应当激起新的罪责问题,也不应当构思新的道歉。我们谈及一般的客观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现代的问题,也绝非仅仅同德国公职人员阶层相关。这里不涉及单个个案,而涉及一个庞大的群体在社会上的整个状况。

这说明他是把“服从”与“罪责”联系起来的。所谓“不应当激起新的罪责问题”似乎是已经承认了“旧的”的罪责,但如果是这样就无法或无需再以“客观的合法性”来作为解释“服从希特勒”的理由。因此施米特实际上想说的是应该免罪责;所谓“不应当构思新的道歉”亦同此,理由就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所以,他对于“德国公职人员阶层为什么服从希特勒?”的根本回答非常直截了当:

因为希特勒夺取政权在德国公职人员眼里并非不合法的。这对大多数德国人和外国政府来说也几乎一样如此,这些外国政府继续了它们的外交关系,而不认为必须要做一次新的国际法上的承认,就像在不合法性的情形中是必须的那样。也不存在反对希特勒的对立政府——既没在德国地界上也没以流亡政府形式产生。所谓1933年3月24日的《授权法》清除了所有顾虑,它以一般的和笼统的方式,让事情得以合法化,这种合法化既溯及到1933年2月和3月所发生的事情,也指向所有未来的行动。”

我认为这个回答是混淆概念和违反逻辑的。第一,行使权力的程序合法性与在权力授意下的行为性质根本不是一回事,一个合法的政权所犯下的罪行仍然是罪行,否则世界上所有合法政权的一切行为都无所谓罪行。这与是否存在另外一个反对它的对立政府或者其他政府是否与它保持外交关系无关,这是无庸置疑的。第二,以政权的合法性来作为德国公职人员服从希特勒的理由,这只是“权力”与“服从”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逻辑理由之一,但这不是充足的、更不是唯一的逻辑理由和行为选择理由,并不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接下来施米特以渊博的学术知识和修辞话术论述了:1,法学实证主义到处盛行,这意味着对这一原理的承认,即法是经由那种恰恰事实上确立的东西所制定。法学实证主义证实了“有效运转的国家机关恰恰由此成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所有实证法的来源。”;2,关于“法向合法性的转变”,一方面以哲学上的实质思想向功能思想的转换说明“把当时的现行法评价为合理的”以及“人们对日益增长的对既存法的顺从”是“法不可避免的命运”;3,随着“法向合法性的转变”,“所有合法性变成了策略上的工具,而对于它们而言仅存在一种唯一的历史正当性。”;4, 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裂史,说明“合法性是合理性的表达,也是作为正当性的历史上更高的形式”;5,最后,“希特勒曾利用合法性作为他最强大的武器。”以上这些论述试图从更为开阔的法的视域说明第三帝国权力机器运作的程序合法性,但仍然无法论证公职人员服从希特勒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意味着可以免去一切罪责。

施米特的这篇《合法性问题》写于1958年,这与德国战后对纳粹帝国的反思、批判状况大有联系。埃里克·沃格林于1964年在慕尼黑大学举办了影响深远的“希特勒与德国人”系列讲座,主题是研究希特勒这样的人如何能够在德国获得统治权,同时追问德国人作为个人的罪责问题。他清醒地看到战后德国去纳粹化的失败,以及由国家总揽战争罪责而个人没有罪咎感的现实,因此而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德国人首先是作为个体,在使得国家社会主义的专制及其罪行成为可能方面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作用如何仍然反映在联邦共和国的现实之中?沃格林在几个方面挑战了德国人对待纳粹历史的主流态度:他公开地、尖锐地批判了第三帝国和联邦共和国之间在公共服务、法律和经济等领域中的连续性,批判了司法部门对起诉纳粹罪行松懈;更重要的追问是:德国人的心态和政治文化在1945年前后是否存在着道德和精神堕落的连续性?沃格林的观点显然可以看作是对施米特试图免除责任追究的反驳,而且他关于“延续性”的议题实际上也是揭示了战后施米特现象的根源。

说到公职人员与服从纳粹政府的关系,其实在施米特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命题没有在上述回答中直接表露出来。施米特在1934年1月5日的日记中谈到他当天去波鸿的一所管理学院做了一次讲座,是“关于极权国家,即公务员国家”。他自己认为“非常之成功”。他没有提到讲座的具体内容,但是这个命题很值得研究,看起来他似乎要证成极权国家的合法性,其路径就是在“公务员国家”体制中证实极权政治因素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并且承认这种证成的合理性,那么公职人员服从纳粹政府的正当性就不难证成。

“合法性”与“正当性”是施米特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论域,在1932年和33年有三篇近乎同名的文章。施米特的学生基希海默尔(Otto Kirchheimer)于1932年在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办的《社会杂志》上发表了《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该文的主要内容是:

从韦伯有关正当性的观点出发,认为魏玛宪法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开放了一种破坏民主宪法的可能性,尤其是第48条赋予了行政权超越法律的可能性,此外,魏玛宪法的第二个部分中那些缺乏具体规定实质性法律标准也为行政权和司法权超出民主议会的法律权威开放了可能性。这个观察意在提醒人们注意极权主义国家的危险。

同年稍后施米特也发表了同名论文《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出关于魏玛宪法的不同观点。1933年,基希海默尔发表了《评施米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表达了他与施米特的根本分歧:不同意施米特关于同质性的民主观,主张一种自由的民主观,这种自由的民主观适合一个异质性的社会;也就是说,他认为民主的前提不是同质性,而是异质性。

在新的极权政治现实中,知识分子的选择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有些是担心丧失工作机会,有些担心自己在新一轮的学术名利竞争中销声匿迹。有些即便在意识形态上持有异议,但是害怕被揭发和被迫害,在权衡得失后不得不参与进来,并选择参与较小的恶事;那些本来有更明确的反抗信念的人,在极不情愿地不得不顺从现实暴政的时候会感到承受着内心的痛苦。塞巴斯蒂安·哈夫纳(Sebastian Haffner)亲身经历了第三帝国的到来,他的《一个德国人的故事:哈夫纳回忆录,1914——1933 》写于1939年初,生动而真实地描绘了普通德国人在面对纳粹政治步步紧逼、全面控制社会生活、残酷摧毁宪政文明之时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其中也可以看到对后来施米特提出的“服从”问题的真实回答。面对纳粹暴政的步步紧逼,自由知识分子首先感受到的是因被迫接受而产生的人格上的屈辱感。只要在冲锋队员的例行盘查中如实回答问题,只要在集体活动中按规定戴上统一的臂章,只要听到有人说国会大厦纵火案的疑犯该死而自己不敢反驳,都会在内心产生为自己感到羞耻的悔恨之情。所谓政权的“合法性”完全没有进入哈夫纳的回忆叙事之中,在他看来服从一方面产生于恐惧,另一方面是因为日常生活还可以继续下去,每日的例行公事暂时还可以带来安全感。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和他一样对纳粹不能认同的知识分子都犯了一个重要的错误:还是没有看出他们是多么可怕,想象不出事情还会坏到哪里,甚至认为新政府不可能这样长期执政下去。恐惧、苟且、糊涂,这些都是“服从”的真实历史语境。

关于恐惧与服从的关系,理查德·J·埃文斯(Richard John Evans)的思考与研究角度是“纳粹集团治下的德国社会到底遭受了多少恐怖与威胁?” 有历史学家认为,纳粹政权根本不是靠恐怖手段进行统治,帝国的暴力和胁迫与多数普通德国人的生活无关。但是埃文斯并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他也承认“对绝大多数德国人——包括数百万前共产党或社民党员——来说,只要规规矩矩的,他们就不会感觉到逮捕、监禁和集中营的存在。”他通过详细的分析指出不能低估第三帝国自上而下的恐怖和威胁,逮捕、起诉和监禁威胁着生活在第三帝国的每一个人,纳粹政权用恐怖手段迫使德国人保持沉默。他指出“第三帝国治下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笼罩在这种无处不在的恐怖氛围之中……。”在好多年之后,一个上了年纪的工人问采访他的人:“你懂什么是恐怖吗?”,“不,你不懂。第三帝国就是恐怖。”也是在后来反思纳粹德国的时候,律师雷蒙德·普雷策尔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纳粹政权之所以存在,“最简单的原因是恐惧,如果你深入观察,就会发现导致人们屈服的最根本原因,几乎总是恐惧。”

罗伯特·韦特(Robert G.L.Waite)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纳粹的宣传,在他的《希特勒的世界(一部心理传记)》中把“宣传”与“恐怖”放在同一专节中论述,这是很值得注意的。希特勒非常擅长运用的恐怖心理机制就是不确定性、不合理性和焦虑性,从而产生政治效应。“因此,在希特勒的德国,所有人都可能卷入他精心策划的恐怖体系中,而其中的焦虑都是制度化的。”韦特从“恐怖”而谈到“宣传”,他指出纳粹的“宣传”不同于人们一般对这个词的理解和运用,而是希特勒的“另一种恐怖形式”。毫无疑问,施米特把“服从”仅仅与政府的“合法性”相联系的解释完全无视了纳粹统治中的恐怖氛围与人们内心的恐惧,这是任何经历过纳粹统治或有过相类似生命经验的人都难以同意的。

贝恩德·吕特尔斯对于体制与知识分子的选择有非常深刻的总结:

……体制使随波逐流式的生存成为人们普遍的命运。当随波逐流者必须对他的行为产生的政治后果承担责任时,他就成了同谋者。……不仅仅某个杰出的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普通知识分子,他们都程式化地为体制服务。因此,随波逐流的知识分子很容易就会转变为决策者。知识分子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随波逐流’的,几乎都不能避免地成为当时时代精神的‘同谋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行为强化该时代精神。

这里提到的“时代精神”是对该书副标题“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的准确解释,虽然这里的问号显然应该看作是感叹号。

哈夫纳也谈到德国知识分子在第三帝国到来之际的思想与言论状况,同样可以回应施米特的“服从”问题。他说大多数德国人在1933年2月时的确相信是德国共产党在国会大厦纵火,既然这样,政府理所当然有权采取“强有力的干预行动”!甚至连一起在法院实习的同事也是这样,他们有些人虽然并不真的相信官方的说法,但也同样没有提出质疑。而在他看来,无论是否相信官方对案件的说法,关键的问题是以纵火案为理由剥夺个人权利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对于当时知识分子圈的讨论,他认为那只是没完没了的空泛讨论,反而像帷幔一般遮住了视线,因为人们挖空心思地想把时局硬生生套入一个早已不合时宜、无法切中时弊的政治观念体系之中。多年后更发现那时人们作出的解释是那么无谓、所提出的辩解是那么愚蠢、所做的尝试更是肤浅得不可救药——虽然已清楚嗅到了恐怖与讨厌的气息,却让自己的理智削足适履来适应一切!所套用的各种“主义”完全脱离现实!“当我回想过去情景的时候,禁不住会出现一种不寒而栗的感觉。”关于犹太人的讨论更是典型。当纳粹开始迫害犹太人的时候,德国知识界掀起一股空谈和讨论的浪潮,每个人都感觉有必要或有权利针对犹太人问题来抒发己见,于是有些替犹太人辩护的人认为应把“规规矩矩”的犹太人和其他犹太人区分开来,有些则指责在科学、文艺和医药等领域正因为犹太人而“充斥外来影响”,进而统计出那些帮犹太人讲话的人在医生、律师和新闻记者等行当中占了多么高的百分比。不是空论就是帮凶之议,在暴政降临严重时刻知识分子的病症在此暴露无遗。无论是来自彼岸或此岸的生活经验,都不难使我们明白这些病症的根源:知识精英在心智上缺乏洞察力,在道德上缺乏勇气,在精神上甘于平庸,必然注定在纳粹专制政治蔓延的时刻沉默无为。这就是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所说的“无罪之罪”,无罪者实质上成为成了罪恶的同谋者。

三、“施米特现象”与他的严重“时刻”

贝恩德·吕特尔斯《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选取的是从1933年到1945年这段时间,而且只谈施米特,因此作者担心可能会被误解为只是对施米特进行片面的清算。因此他一再表示不是只针对个人,不是为纳粹主义时期法学的堕落寻找替罪羊。他甚至表示如果不是有针对性,他不会写这本书——他一再强调该书的写作是针对学术界持续不断地出现的施米特热,这种现象迫使他要“采取强有力的对策,与错误的人物形象和历史观做斗争。历史观影响着现在并且孕育着未来。对美化和歪曲的容忍,有可能意味着人们会对因此而新产生的错误观点一味地容忍甚至接受。”在为数不少的同时代人和纳粹受害者的后人看来,重新兴起施米特热会导致对一个善于辞令的机会主义者和野心家不恰当的过高评价。但是他们又往往容易连施米特在学术上的声望和才能都彻底怀疑和否定掉。吕特尔斯反复谈到,他竭力揭露和反对战后学术界部分人对施米特的神化倾向,也反对贴标签式的谴责、批判,他力图以对文献资料的解读和研究如实地讲述在施米特与第三帝国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通过对各种因果关系的研究,发掘第三帝国诞生前后以施米特为代表的那部分学术界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和动机的根源,正是这些根源决定了施米特们的政治行为及其与社会和政治的整体内在联系——这也是我所理解的研究“施米特现象”所应取的基本路径。

“现象”是指一种时代现象和群体现象,“时刻”则是“现象”的时间性维度,在第三帝国时期就是在纳粹权力的兴衰过程中呈现的变化节点,无论在政治史或法学史上都是一种严重时刻。吕特尔斯一再指出许多人只谈施米特的魏玛时期和战后时期,忽略了他的纳粹时期,而恰恰是这一关联对于公正地、整体地评价施米特有决定性的意义。在他看来,各种施米特纪念文集的作者们“毫无保留地赞美施米特对宪法、宪政和国际法鞭辟入里、高屋建瓴和引人入胜的总结和分析。施米特反对自由和民主,这是被看作他对政治进程形势洞察入微的前提。对他们而言,国家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施米特是一个‘伟人’和‘大师’”。但是哈索·霍夫曼的嘲讽性评论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这种赞美好像是说施米特在1933年1月已经死掉,他的作品直到1945年之后才从发掘出来。在那些崇拜者的施米特叙事中,根本的问题就是整个“施米特时刻”的空缺。吕特尔斯认为对施米特而言,纳粹时期是他在45岁至57岁之间学术成就和法律政治活动的顶峰,在政治上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实际上,这个“施米特时刻”并非是一个短暂时刻:

他们具有超高的智慧以及令人倾倒的创作才能,却毫无保留地将他们的才能服务于极权主义的‘领袖国家’——这个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受亢奋的‘民族革命’影响的初期,而且存在于1934年6月30日的‘血腥清洗’之后、1935年颁布《种族法》之后、1938年11月9日大屠杀之后、甚至一直到最后明显可以预见的‘最后解决’。”

“现象”具有时代性。作者认为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导致了众多学术学科的转折,开启了一个时代:为了支持纳粹国家,众多著名的学者热心地、甚至急忙地进行与政治有关的科研和著述活动;当希特勒要建立新国家、制定新的宪法和成立“第三帝国”的图景变得清晰的时候,整个学术界的头面人物和笔杆子就开始投身于“民族革命”的运动。当新的总理和他的政党越表明他们要独自占有整个国家权力的时候,就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各个精神生活领域中积极并毫不保留地为其服务。“在当时,各个学科和专业的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都纷纷向新的独裁者递上自己的效忠信,并为新的独裁者大肆宣扬和创作。”因此吕特尔斯说:

“施米特现象”在我看来有着十分重要的超个体的、特定阶层上的意义。施米特展示了体制改变后有才智担任要职的精英和权力精英们的危害性和蛊惑力,尤其是以稳固极权主义统治的形式。……我们不应忘记这个事实,即许多在各个学科领域和从事各种“脑力”职业的富有才智的施米特同僚们,虽然每个人天赋不同、秉性和成就有所差异,但却在1933年的时候走上了相似的道路。

有才智、任要职、蛊惑力、危害性、稳固极权主义统治,还有什么比这更为严重的“现象”与“时刻”呢?在今天研究“施米特现象”,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意义呢?

海德格尔和施米特无疑是这个时代现象最突出的形象代表,在他们此期的作品中也显示出呼唤元首作为拯救时代的伟大的向导的共同特征,他们站在了当时具有广泛影响力并且令人“激情澎湃”的时代精神潮流的顶端,在思想界有巨大的影响力。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当时这些精英学者、文化人在思想上、学术上论证纳粹国家的合法性和进步性,为纳粹极权统治的发展推波助澜,这种现象是怎么发生的?在今天的历史回顾中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样的责任?难道这仅仅是一种“服从”?难道还可以用纳粹政府的所谓“合法性”来解释吗?例如法伊特·哈兰(Veit Harlan)导演的反犹电影《犹太人苏斯》是希特勒亲自下令在所有的警察部队中放映,直到开始“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那么这个导演在“犹太人迫害”的问题上是同谋者还是随波逐流者?又比如,1936年,也就是在强制犹太人佩戴布织的“六芒星”的法律获得推行的五年前,100名法学高校教师共同决定了“文献资料”中出自犹太人作者的文献要以“六芒星”作为标识。另外,正如埃德加·尤利乌斯·容(Edgar Julius Jung)在1933年所讲的,正是学者们的著作“架空了魏玛共和国大厦的支柱——即人权思想体系,以及完全摧毁了人们对形式正义、辩证和理智的信仰”,“为德国革命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 那么,“他们是随波逐流者还是同谋者?”这是“施米特现象”研究中不应回避的问题。

大学在德国精神生活中的角色发生的变化是整个时代变化的风向标与测震仪,也是施米特现象的重要舞台。在纳粹上台之前,德国纳粹大学生联盟在大学中的影响急剧扩大,连希特勒也感到惊讶和大受鼓舞。纳粹上台后,轮到教授们急忙表忠心,1933年3月3日,各个学科的三百多名德国高校教师宣称支持希特勒和他的新国家;1933年11 月,在全民公投前夕,超过九百名高校教师在莱比锡发表了《德国高校教授向阿道夫·希特勒和纳粹国家所做的宣誓》。《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第二章第二节的小标题是“整个学术界新的政治导向”,用词非常准确。1933年12月20日,海德格尔向全校师生宣布,他作为大学校长要实现的目标就是“为了纳粹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纳粹主义国家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学术教育。”两位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分别提出“雅利安物理学”的概念,论证犹太人教授对物理学发展的阻碍作用;数学教授也在德国数学中发现了“犹太人的自由主义烟雾”;历史学家可以把史前研究也看作是政治武器和思想武器,其他几乎所有学科、艺术领域的专家都纷纷表示了符合“政治导向”的态度。但是,吕特尔斯还是一再提醒自己,对这些学者的简单列举可能造成对某个个体的误解甚至错误的评价,在这场运动中每个人的动机、时间点以及强度等都因每个个体的不同而差别显著。

尽管步步紧跟和大力赞扬,施米特在政治仕途上的发展在1936年底就中断了。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是法学界中的纳粹党“老战士”(他们有些人是国家保安局的成员)把他视为危险的竞争者,于是他们搬弄是非、制造流言,使党卫队对施米特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二是由于施米特撰文攻击在国外的政治流亡者而引起反击,对方声称施米特在魏玛时期与政治天主教以及与犹太人有密切关系,只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投靠纳粹党,在鄙视施米特的投机主义的同时还讽刺纳粹党居然接受了这么一个人。施米特为了挽回局面,成功地策划和组织了纳粹法律拥护者同盟大会,目的是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彻底清除犹太人。但是此举未能使他保住政治上的权力地位,最后只剩下“德国法学会”的会员身份和教职。这是“施米特现象”中的另一面向,反映了权力内部的结构、个人野心、阴谋诡计和对立行动,施米特和他的反对者的人生都有相似性:害人者终害己。更准确地说,“施米特是他自己在谋取短时间内飞黄腾达的狂热野心的牺牲品;也是与他存有竞争关系的纳粹同僚——霍恩、埃克哈特和克尔罗伊特羡慕嫉妒的牺牲品。”其实,即使没有这些老纳粹分子的不满和阴谋,纳粹主义和纳粹党在本质上不愿消除的对知识分子的戒备和防范心理也注定了施米特的遭遇是必然的。

然而有意思的是,在战后无论施米特还是他的崇拜者都极力表示或暗示施米特在1936年之后自觉并自愿地开始“国内的流亡”,或者甚至开始秘密地反对当权者。吕特尔斯当然认为这样的描述是值得怀疑和缺乏事实根据的。他还谈到学术界在战后为施米特在纳粹帝国期间的言行辩护的各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施米特如此夸张地表达他对纳粹独裁者的效忠、对犹太人的愤怒、对纳粹政策的拥护,那种有意识的夸大中包含了冷嘲热讽或者荒诞离经,似乎还隐藏着抵抗?这种观点认为:

这明显是愚弄式的欢呼和荒谬的屈膝服从,这些是施米特——在保持原则的基础上——用来讽刺一个思想体系和一个制度的不合理和弊端,我们最多可以因为过分狂热而指责他。

这意思似乎说施米特只是一个“高级黑”而已。吕特尔斯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根本不可能把“那些为当时残暴的、极权的非法政权进行毫无保留地合法化论证的文章重新阐释为伪装的、实质上是反对的文献。”;“施米特在三年中写了四十篇文章,它们有相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纳粹的统治和对其进行合法化论证。在事后,即使再强大的阐释艺术也不可能将这些文章解释为施米特实际上是反对的和进行了聪明的伪装。”这也是战后施米特现象中的一个重要景观:糅合着学术话语和阐释话术的粉饰与崇拜。

事实上,施米特“现象”与“时刻”并非只是发生在第三帝国的“特产”,吕特尔斯的视野并没有如书名那样仅仅局限于第三帝国,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也投向了在第三帝国之后和之外所发生的“施米特现象”。他在书中一再谈到该书的主题对于一些处于转型期的欧洲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吕特尔斯这部篇幅不长的著作明显具有的针对性,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吕特尔斯深入分析了这些国家曾经发生的“施米特现象”,种种荒唐与无耻实在令人惊惧不已,具体情况于兹不赘。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他强调反思的任务必须由经历过那些历史的人自己完成,更不能被更改或者放弃。吕特尔斯在最后针对这些欧洲国家说,“《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这本书中的角度从未像今天这样贴近现实。”这是他对该研究的“角度”的现实意义的深刻认识。

四、在宣传、艺术与传播领域中的视觉暴力与“施米特现象”

在纳粹德国时期,政治宣传和心理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宣传与社会心理现象,在纳粹崛起、反犹运动及大屠杀、发动与扩大战争等过程中的宣传现象是全方位的,宣传演讲、新闻控制、盛大仪式场面、服装与符号设计、视觉图像艺术、影视艺术等手段所产生宣传作用的广度与强度史无前例。在犹太人问题上,宣传家们如何秉承希特勒的意旨,通过控制宣传导向把犹太人塑造成德意志公敌?他们针对处于战争与大屠杀当中的“犹太人问题”都说了些什么、描绘了什么?激进反犹主义是如何向战时宣传文字和视觉图像转换的?这些都涉及到服从机制,按照施米特的说法,这些都可以放在“公务员对一个合法政府的服从”的框架中予以解释。

我们来看看这个“服从机制”的运作、规模以及实际效果的状况。根据杰弗里·赫夫(Jeffrey Herf)的研究,这是一个规模庞大、运作良好的宣传机制。首先,这个核心机制来自由戈培尔领导的帝国公共启蒙和宣传部(德语简写“RMVP”),包括了宣传、国内新闻、海外新闻、期刊出版、电台、电影、作家、剧院、美术、音乐和流行文化等管理分部。戈培尔每天都举行会议,发布宣传指令给各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治宣传画和各种类型视觉宣传品的机构是宣传部积极宣传分部办公室,指挥着众多视觉艺术家和下面的执行部门,从视觉宣传品的制作到发行都有一套严密的运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周要闻》墙报以最简练的文字与最有视觉冲击力的图像相配合的形式,及时传达希特勒和纳粹官方的宣传口径和发布的消息,是纳粹宣传的图像生产与传播的最重要的阵地,在1937年到1943年期间是纳粹德国日常生活中最具侵略性和普遍性的视觉宣传形式。《每周要闻》墙报的派发、认购、张贴和维护均有一套运作方式,通过纳粹党宣传官员的地区办事处、镇市长办公室、银行、邮局、福利机构、德国劳工阵线、客栈经营者、酒店所有者、房屋所有者组织、退伍军人福利组织、商会、纳粹学生联合会等机构以及纳粹志愿者个人,确保每周都能被张贴在德国和奥地利的市场广场、地铁站、公交站、就业办公室、医院候诊室、工厂咖啡厅、酒店、饭店、邮局、火车站、学校和街边电话亭。墙报的派发和维护成为了纳粹政治活动的一种日常形式,每周要更换,陈列墙报的玻璃框必须维护、保养。从数量规模来看也是惊人的,《每周要闻》墙报每周发行数量从几万份到几十万份不等,大约平均每周12.5万份。与此同时的纳粹宣传中的其他样式类型的规模同样惊人:仅仅是从1939年9月到1940年10月,共组织了近3万次、430万人出席的幻灯片播放会,每周有900万到1000 万人观看每周的《新闻汇辑》,在宣传画方面印刷了100万张《打倒德国的敌人》、65万张《我们的旗帜是胜利》、70万张希特勒的照片;到1941年1月,宣传部宣称已派发超过700万幅宣传画、200 万份小册子、6000万份期刊和墙报、6700万份传单。图2是1937年一群德国男孩们正在通往德累斯顿 (Dresden) 地区的纳粹党总部门口阅读宣传栏中张贴的一期《冲锋报》(DER STUERMER)。宣传栏底部的德语口号(部分模糊)写道:“犹太人是我们的灾难。”

其次,赫夫的研究指出,政治墙报被策略性地放置于大众的集散点,是强行侵入人们视线范围的最有效手段。《每周要闻》墙报每张高100厘米、宽212厘米,以大而醒目的字体印刷,用意是从几英尺的距离就能被读出,其视觉效果是强迫性的:

几个人能同时读一份海报,因此一个小型的、分享型的公共阅读和观看体验就这样被创造出来。海报的设计“不仅放慢了行人的步伐,同时也迫使他去阅读”它们。它们的有效分布对于宣传家们而言是一个重要的任务。每周都有一个新的海报出现。不管纳粹党的官员决定将海报贴在哪里,“最关键的事是,它们应该总是处于行人的视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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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德国男孩们正在通往德累斯顿 (Dresden) 地区的纳粹党总部门口处阅读宣传栏中张贴的一期《冲锋报》(DER STUERMER)。宣传栏底部的德语口号(部分模糊)写道:“犹太人是我们的灾难。” 

因此在市场、广场、商店、餐厅、可咖啡厅、公共机构和所有交通工具(火车、有轨电车、地铁、公交、火车站台、售票窗口)上都会看到这份墙报。1940年4月发布的《我们的意志和道路》呼吁:  

官员们!宣传家们!你们自己应该找到最佳的地方来张贴这些海报!在道路和广场、酒店大厅、饭店、咖啡厅、电影院、剧院、工厂、商铺、餐厅、火车站、邮局。它们必须在全德国范围内支配街景布置。它们不能失去任何一个地方,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它们必须被张贴在容易被看得见的显著位置,以至于它们总是在人民的同志面前去增强他们迈向胜利的意志和提醒他们的义务。

这种视觉宣传的强迫效应甚至在当时就已经有了理论总结,弗里德里希·马德巴赫(Friedrich Madebach)在1941年出版的《战斗中的海报:使命、实质和政治海报规则》就明确指出,其他的宣传方式取决于观看者和收听者的决定,但是宣传画被放置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公共空间,迫使他们去面对和回应。赫夫以一句话总结了传播、扩散、视觉强迫的重要性:“艺术平庸不是问题,扩散是关键。” 是的,这是所有极权统治的艺术宣传秘诀——“艺术平庸不是问题,扩散是关键”。

从上述过程的庞大规模、运作效率以及视觉效果来看,对合法性政权的服从的确是基本前提,而且是一种极为积极的服从,否则难以产生这样的运作规模与实际效果。但这只是“现象”与“服从”的一个方面,另外还有一个方面是宣传的内容,也就是在视觉现象中承载的意图,更准确说是历史语境中的政治意识形态意图。看看赫夫对两幅纳粹宣传画的解读,这种意图就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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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他承担战争罪责!》 汉斯·施韦策,帝国公共启蒙和宣传部,1943年春夏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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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犹太人:战争煽动者,战争延长者》 汉斯·施韦策,帝国公共启蒙和宣传部,1943年春夏之交

这两幅图像的作者都是纳粹宣传画家汉斯·施韦策(H a n s Schweitzer),他有“雷神之锤”的称号。一幅是《他承担战争罪责!》(图3 ,1943年),赫夫的解读是:

海报提供了核心纳粹信息的同样引人注目的升华。一个强劲的指责之手指向下指着一个正畏缩着的刻板犹太男人1。他穿着平民的衣服并弯着腰,好像正试图掩藏,或者至少是避开这指责之手指。在他左边翻领的黄色大卫星清晰地表明了他的犹太人身份。

另一幅是《“犹太人:战争煽动者,战争延长者》(图4,1943年):

在图中一名看似邪恶的犹太男子从一幅幕帘后面望出去,但被一只强壮的手臂拽到一边。一副表达愤怒和反抗的双7合呈现在下面,而两拳之间出现了一幅燃烧着的景象。这幅图像简明地传达了纳粹德国力图拉开帷幕以揭露驱动事件的力量。……成千上万的人看到了这些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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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他们将停止嘲笑!!!》《每周要闻》墙报,纳粹党帝国宣传指挥部,1942年11/12月

这里的最后一句话实际上正是历史图像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历史语境中的人们如何接受图像信息、如何影响其对现实的认知和选择。赫夫还分析了一个性质更为严重的例子,1942年11月底的《每周要闻》墙报《他们将停止嘲笑!!!》(图5),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对大屠杀的公告:

这里没有可靠的证据,不管是警察报告还是回忆录的形式,来告诉我们有多少人有好奇心、政治头脑和道德勇气去推断这张墙报是一个大规模谋杀的公告。然而,我们有信心推断的是,在1942年11月下旬,‘他们将停止嘲笑!!!’的海报变成行走于纳粹德国乡村、城镇和主要城市,有识字能力和有意识的数千万行人日常生活经历中无可避免且非比寻常的一部分。

这无疑是历史图像学研究中最残酷、最令人痛心的议题,同时也是对“现象”与“服从”的一种极为严重的道德指控。在宣传、艺术与传播领域中的“施米特现象”的实质就是在空间视觉上强行灌输纳粹思想,运用以区分敌我为核心的视觉暴力征服和扭曲德国民众的审美领域,而这一切离开艺术家、艺术机构、宣传机构的通力合作是无法做到的。尤其是在第三帝国的到来、巩固的严重时刻,在视觉暴力中宣扬德意志的独特性、宣扬对犹太人的仇恨、宣传对领袖的狂热崇拜、鼓吹“打倒非日耳曼精神”和“摧毁旧秩序的革命”,这些都与纳粹法治国的精神和目标紧密配合,是“施米特时刻”最形象的、惊心动魄的视觉图腾。纳粹政治的暴力化发展与宣传图像中的视觉暴力有紧密联系,理查德·J. 埃文斯指出,在大量图像中可以看到政治暴力的视觉化倾向,在1930年代初德国各政党在选战中使用的海报中出现的景观是:

几乎所有海报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占据醒目位置的是一个巨大的、半裸的工人形象,它从1920年代末开始被用来象征德国人民……在德国全境,选民们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暴力形象。……海报和杂志插图以及街头的大规模示威和游行所呈现的那些视觉形象,赶走了理性演讲和口头辩论,助长了易于吸收的、煽情的陈词滥调,从而调动起各种各样的情绪,包括仇恨心理和攻击意识,以及对安全与救赎的渴求。

图6是埃文斯书中选作插图的4幅纳粹党和其他政党的竞选海报。这就是从“施米特时刻”的粗野暴行中不断升腾的血腥之气。

纳粹党等政党竞选海报 ,1928——1932年

图6   纳粹党等政党竞选海报 ,1928——1932年

暴力的视觉形象:纳粹党于l928年率先采用,其他政党在后来的选举中效仿。(a)“摧毁世界之敌,国际巨额融资银行”——纳粹党的竞选海报,1928年。(b)“终结这个制度!”——共产党的竞选海报,1932年。(C)“为名单1号扫清道路!”——社会民主党的工人用胳膊肘挤开纳粹党人和共产党人,l930年。(d)“反对内战和通货膨胀”——人民党把对手打得落花流水,这例一厢情愿的形象出现于1932年。

五、纳粹的艺术政治观与艺术家的“施米特时刻”及忏悔问题 

在希特勒及纳粹帝国的霸业中,政治与艺术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哈恩斯—克里斯蒂安·罗尔(Hanns Christian Lohr)认为,关于艺术与政治相互影响的信念反映了希特勒内心的真实:一个民族主义者试图用意识形态和艺术去推行政治。通过对慕尼黑德意志艺术大厦落成的分析,他指出希特勒“要求艺术应当象征性地把政治和政党的权力时事化,并提高民族自我意识。”至于艺术的收藏和展出,一个更为重要的议题是“纳粹要在德国人民面前炫耀他们的文化成就,因此在文化领域的全部活动就演变成了一个政权问题。” 罗尔深刻地把这些关键概念连结在一起:意识形态、政治、领袖、艺术、民族主义、政党权力、 政治时事、文化成就,这些的确就是一支纳粹文化军队和要坚决推行的文化战争的核心概念。

在这场纳粹的文化战争中,“林茨特别任务”是负责为希特勒和纳粹德国从事艺术收藏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命于希特勒和宣传部长戈培尔,该任务的产生既与希特勒个人对艺术品的兴趣直接相关,同时也与纳粹德国的文化形象工程有密切联系。从纳粹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看到施米特的纳粹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影响。在“林茨特别任务”中,以政治迫害和种族迫害方式出现的搜刮艺术藏品明显是一种非法行为,例如1938年3月纳粹军队进入奥地利,随即开始拘捕政治上的反对者和犹太人,并没收房产和贵重物品,“这种具有政治动机的查没行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完全是非法的。”一些人如果想离开这个国家,通常会捐出财产以获放行,这叫作支付“帝国出走税”。但是,这种明目张胆的没收毕竟不利于宣传纳粹“法治国”的形象与成就,因此帝国文化管理部门很快就寻求出使没收艺术品行为合法化的方式,以维护帝国和元首的法律形象,如“元首优先权”等规定。作者指出,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不断扩展政治直接掌控的领域,这是纳粹政府的典型现象。由于需要在表面上体现出合法性,尽量不直接运用暴力手段,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批为之服务的文化专家、商人和收藏家,这些可以称之为帮凶和同谋的人既有为自身生存利益的考量,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有被纳粹意识形态洗过脑的因素存在。尽管如此,作者认为“鉴于纳粹统治时期存在普遍的间接强制,不排除艺术品的所有易主行为都处于迫害措施之下。”令人感慨的是,对当年纳粹德国以各种方式获取的艺术品的调查和归还努力从二战结束后直至今天仍在国际范围中进行,其中在1990年代达到高潮。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逐渐使因直接或间接的政治迫害所造成的艺术品易主行为得到追究,地域的扩大、时限的拉长甚至连出售人是否具有支配收入的自由权等等都使所谓的合法交易或所谓主动捐献的真相浮现出来。在这里,尽管情况的确很复杂,但是法律条款的精神是不对申诉人作苛刻要求,但是对国家欲免于被怀疑和被指控则提出苛刻要求。在纳粹政治与艺术的研究中,艺术品的被没收、被迫“主动捐献”的“合法性”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议题,但是这样的艺术掠夺行为实际上正是纳粹政治暴政的重要象征之一:以帝国的文化建设与法治之名搜刮民间文化财富,实现对精神文化财富的国有垄断。

“堕落艺术展”海报 ,慕尼黑艺术之家美术馆, 1937年7月

图7 “堕落艺术展”海报 ,慕尼黑艺术之家美术馆, 1937年7月

希特勒和戈培尔参观“堕落艺术展”, 1937年7月19日

图8  希特勒和戈培尔参观“堕落艺术展”, 1937年7月19日

第三帝国的文化战争的另一个重要战役是1937年7月19日在慕尼黑举办的“堕落艺术展”( Ausstellung“Entartete Kunst”)(图7、8)。前一天,第一届“伟大的德国艺术展”(Grosse Deutsche Kunstausstellung)在慕尼黑艺术之家美术馆(Haus der Kunst)开幕,希特勒亲自出席开幕式并且发表演讲。几乎同时举行的这两个艺术展览表明纳粹政治以艺术为武器统一国民精神生活的意图,以对古典风格的封圣与对现代艺术的铲除来剥夺艺术家的创作自由,艺术创作服从政治、艺术家的体制化以及艺术作品出版与展览的政治审查制度则是具体的艺术管治政策。正如罗纳德·S·兰黛(Ronald S.Lauder)所指出的,纳粹独断专横地区分“伟大艺术”与“堕落艺术”的目的不仅是要大规模地清除现代主义艺术的各种流派(如立体主义、达达派、超现实主义和包豪斯艺术等等),而且是要通过这种区分和打击发展到对人的区分与打击。这与施米特念兹在兹的“区分敌友”的政治观正相符合。

从“林茨特别任务”到独尊古典风格的“伟大德国艺术”,都反映出纳粹帝国极为重视以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捆绑文化艺术、形塑以“德国性”为标榜的民族文化资本。纳粹党人歪曲利用莫扎特音乐来为法西斯独裁政权和侵略战争服务的史实,又是一个重要的案例。1933 年纳粹上台后的头三个月内,德国音乐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迫害和恐吓之下,一大批被认为“在政治上和种族上无法接受的”的音乐家失去工作、被迫离国。同时开始用纳粹意识形态重新改造和包装利用瓦格纳、贝多芬、巴赫、亨德尔等德国音乐大师,而对莫扎特的改造利用则是更为困难、复杂的事情——莫扎特音乐的欢欣、愉悦、优美与强调民族优越和铁血精神的法西斯主义怎么能被捆绑在一起呢?但是对于纳粹党人来说,莫扎特巨大的文化资本不容放弃,必须把他塑造为一个坚定的德意志民族主义者,需要以他的音乐鼓舞前线的士兵。与20世纪初期因莫扎特书信的出版而掀起的莫扎特民族主义论辩不同的是,纳粹党人赤裸裸地利用莫扎特的德国性来服务于他们自己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目的:破坏奥地利共和国的独立,为德国和奥地利最终的合并铺路。“在这方面,莫扎特的遗产被用作攻击奥地利人的文化宣传武器。”艾瑞克·莱维(Erik Levi)的研究表明,纳粹党人争夺与改造莫扎特的努力是全方位:破坏在奥地利举行的音乐节,改编莫扎特的音乐,从音乐学、文化学、人种学等领域全面重新阐释莫扎特的形象,举办以歌颂德国我中心的莫扎特音乐节和纪念活动,核心就是高扬莫扎特的德国性与民族主义精神。在这个纳粹文化史案例中,可见纳粹政治意识形态对艺术、对历史的随意扭曲与蹂躏是何等的无耻。

在纳粹文化史上,纳粹头目巴尔杜尔·冯·席拉赫(Baldur von Schirach)于1941年11月28日在维也纳的德意志帝国莫扎特音乐周开幕音乐会上的致辞和纳粹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Joseph Goebbels)于1941年12月4日在维也纳歌剧院发表的莫扎特逝世150周年纪念演讲,是两篇重要文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强调德国文化的优越性、莫扎特艺术对于帝国事业的重要价值、艺术作为战斗的武器以及政治和人民的关系、以艺术和人民的名义赞美莫扎特等等,在席拉赫的演讲中还更为具体地谈到纳粹政府与文艺工作的关系和对文艺的具体指导政策:

国家社会主义政府从它运作的第一天起,就追求系统性地扶持所有艺术。……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从掌权起就开始了慷慨的文化工作。世界上没有哪个政府,包括我们之前的德国政府,曾像今天的德国领导者那样投入如此巨大的资源来培育我们的传统文化遗产和当代艺术创作。我们的革命带来大量精神方面的变化,音乐、诗歌和代表性艺术类别中,都出现一些现象,即以稳健的态度取代了艺术创造力的缺乏。

孕育出帝国的政治运动从未在其纲领中提出一种维系于党的艺术,因为这与它脱颖而出时所怀的理念相悖。每一件真正的艺术品都是因其自身而存在的,它怀着民族的使命。……一幅当代绘画的民族价值不在于画里有多少冲锋队队员;我们的政治运动所谓的民族诗歌,也不是以旗帜飞扬、军号响亮这样的夸夸其谈来弥补其情绪和形式方面的缺陷的诗。我们的音乐也是一样。

如果从施米特的合法性与服从理论来看,纳粹政府与文艺工作者的“合作关系”更应该是顺理成章的,而且在席拉赫的讲话中所表明的对艺术既要培育、管理,但不应公开声称艺术要“维系于党”,不要求把艺术都变成旗帜与军号,这些都是可以让艺术家感到稍为容易接受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看“里芬施塔尔现象”,可以有更深刻的认识。

希特勒与莱妮·里芬施塔尔在纽伦堡讨论《信仰的胜利》中最终军事细节的部署,1934年8月

图9  希特勒与莱妮·里芬施塔尔在纽伦堡讨论《信仰的胜利》中最终军事细节的部署,1934年8月

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威权意志下的盛典仪式,还存在着以盛典美学粉饰现实的现实,莱妮·里芬施塔尔( Leni Riefenstahl)就注定会被人们提起,这也可以称之为“里芬施塔尔现象”。一旦从“现象”的角度来看,这位《意志的胜利》、《奥林匹亚》的作者在第三帝国时期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就具有了超越具体时空的性质,成为从20世纪延续到21世纪的极权政治与美学的关系的符号象征。对比阅读她本人撰写的自传《里芬施塔尔回忆录》和美国传记作家斯蒂文·巴赫(Steven Bach)的《极权制造:莱妮·瑞芬斯塔尔的一生》,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里芬施塔尔现象”中的核心问题?是如苏珊·桑塔格(Susan Sontag)说的在真相与美之间的选择问题吗?或者是通过依附强权以实现自己在艺文事业上的梦想或抱负?是否可以以对纯粹艺术的追求为理由,否认与作品所服务对象的关联?这些问题本身就是“施米特现象”中的学术与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施米特现象”与“里芬施塔尔现象”有根本上的相通之处。图9是1934年8月希特勒与莱妮·里芬施塔尔在纽伦堡讨论《信仰的胜利》的拍摄;图10是里芬施塔尔(中间穿色大衣回首者)在纽伦堡拍摄现场。  

莱妮·里芬施塔尔(中间穿色大衣回首者)在纽伦堡拍摄现场,1934年8月

图10  莱妮·里芬施塔尔(中间穿色大衣回首者)在纽伦堡拍摄现场,1934年8月   

在斯蒂文·巴赫的书中提到,在对里芬施塔尔后来的努巴人摄影的评论中,威廉·比托夫(Wilhelm Bittorf)就用了“瑞芬斯塔尔现象”这个词,然而它似乎只是用来说明在那些照片中,纳粹崇拜在努巴人身体崇拜中的延续。我相信应该还有更多方面的解读。在里芬施塔尔的回忆录中既有为自己在政治上的污点辩解的言述,同时也有些细节会启发今天的人们从新的角度思考“里芬施塔尔现象”。1938年8月德国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飞往莫斯科签署《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时候,同行者中有里芬施塔尔的一位摄影师,还带着《奧林匹亚》这部电影的拷贝。当里宾特洛甫回来后在柏林的苏联大使馆举行“希特勒—斯大林协定”庆典活动的时候,里芬施塔尔收到别人转交的斯大林给她的亲笔信,在信中他表达了对这部电影的赞赏。在巴赫的书中当然也提到了这件事,但是只说当时她丝毫没有预感到即将爆发的战争。我们有理由从这个小小的事例中思考的是,斯大林为什么要特意转达对这部电影的赞赏?或者说,统治者对以这部影片为代表的美学观念与政治威权的关系是如何看待的?

也许更有意义的问题产生在战后对里芬施塔尔的审查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和裁决这位前纳粹的首席艺术家?1948年12月举行的诉讼听证会的决议是消除她的纳粹罪名,理由除了她与纳粹没有组织上的正式关系等以外,更重要的是认为她创作、督制的作品是纪录片,而不是宣传片;她被希特勒强迫拍摄《意志的胜利》;她对于纳粹党派利用她的作品不承担责任。在1949年7月举行的另一次诉讼中再次重复了同样的裁决,而其理由除了重复的以外,还有新的解释:她只是作为一名艺术家完成交给她的任务;在她拍摄这些影片的时候纳粹的暴政还没有显现出来。这些裁决究竟是否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艺术与政治关系的一种真实认识,还是由于对艺术家才华的赏识而导致的宽大?这都有待研究。但是不管如何,却是非常吻合于施米特的“合法性”与“服从”理论。然而在她于2003年逝世之后的各种评论中,显然有一种更严肃和更深刻的声音击中“里芬施塔尔现象”的要害:德国官方的声明指出:

她的电影生涯也表明,当一个人为谎言服务时,就不能够拥有诚实的生活,同时艺术也永远不可能是非政治化的。

巴赫本人则更为直接地认为她的艺术的确是起到了美化纳粹暴政的作用,其中充满了蛊惑人心的形象,作为纳粹的精神遗产会一直存在下去。他进而更为深刻表达了这样的思想:里芬施塔尔受益于纳粹时期,她对这段历史的描述“是对死于这个政体之下的几百万人的侮辱,而她却很自豪可以对这个政体进行歌颂、利用并使之更加强大。”

是否应该如此严肃地追究曾经为极权暴政服务过的艺术家的个人责任?这也是“里芬施塔尔现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与对其他类型的“忏悔论”思考不同的是,在这里试图追究的不是像告密、迫害等这样的个人道德品质,而是在艺术与政治的关系中个人的道德责任。这些问题不搞清楚,或者说不允许搞清楚,就只能任由以纳粹极权精神为核心的“里芬施塔尔现象”一直流传下去。

伯恩哈德·富尔达《埃米尔·诺尔德:第三帝国时期的艺术家》英文版,封面封面作品是埃米尔·诺尔德的《女统治者与异乡客》(纸上水彩,1938年)

图11  伯恩哈德·富尔达《埃米尔·诺尔德:第三帝国时期的艺术家》英文版封面,封面作品是埃米尔·诺尔德的《女统治者与异乡客》(纸上水彩,1938年)

“施米特现象”在德国现代美术史上同样存在,历史学家伯恩哈德·富尔达(Bernhard Fulda)和另外两位撰稿人写的“Emil Nolde: The Artist During the Third Reich”(《埃米尔·诺尔德:第三帝国时期的艺术家》,出版者:Prestel,2019,9)(图11)提供了一个值得研究的个案,从中可以知道为什么2018年在德国举办的这个展览时会引起重新认识和评价在纳粹时期为希特勒政治服务的艺术家及其作品价值的争议。在《泰晤士报文学增刊》(TLS)2019年度图书盘点专栏(Arts & books roundups,Books of the Year 2019)中,历史学家理查德·埃文斯认为该书不仅仅是一部在柏林举办的德国表现主义大型回顾展的常规意义上的图录,而且是建立在大量档案材料基础上的关于埃米尔·诺尔德(Emil Nolde)(图12)其人及艺术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著作。他指出该书全面揭示了诺尔德在战后如何重新塑造自己作为希特勒反对“堕落的艺术”的受害者形象,如何掩盖了他作为纳粹和激进的反犹太主义者的历史。由于作者在该书中揭示了诺尔德的艺术创作与其政治倾向之间的紧密联系,因此诺尔德的作品再也不可能与过去人们所看到的完全一样了。这种揭露、反思的过程与施米特在战后从沉默到重塑自我形象但最终还是受到揭露性批判的过程是一样的,区别只是作为法学和政治学学者的施米特以他的有深度的学术话语继续影响着德国思想界。

埃米尔·诺尔德在慕尼黑

图12   埃米尔·诺尔德在慕尼黑 ,1937年1月/2月

更值得一提的是,理查德·埃文斯在评论中还提到这本书的出版使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把诺尔德的两幅作品从她的办公室墙上取下来。严格说来,促使默克尔在去年4月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是在柏林展出的“埃米尔·诺尔德——一个德国传奇:纳粹统治时期的艺术家”展览(2019年4月12日至9月15日),这个展览展出了诺尔德的一百多幅画作原件以及他在一战前的反犹信件等,有媒体在报道中认为这个展览表明诺尔德是反犹太主义者和纳粹意识形态的信徒。该展览的策展人、艺术史家阿亚·索伊卡(Aya Soika)和伯恩哈德·富尔达曾经查阅了诺尔德基金会收藏的2万多份档案文件,并通过展览及出版物披露了这个纳粹艺术家的许多真相。纳粹上台的时候,诺尔德积极投靠并成为海因里希·希姆莱(Heinrich Himmler)的座上宾,加入了纳粹党。但是他的作品仍然被纳粹认为是堕落的艺术,在1937年慕尼黑的“堕落艺术展”上被展出,后来被规定必须得到授权才能销售或展览作品。这种投靠、效忠但仍被极权意识形态所抛弃、批判的例子在纳粹文艺史中并不鲜见,但是诺尔德作为重量级艺术家的遭遇却有某种典型意义。在战后诺尔德一方面夸大他遭受的迫害,另一方面也隐瞒了他在“堕落艺术展”期间写信给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求情,认为自己是被“误解”的,并声称自己愿意为效忠纳粹艺术而斗争的事实。通过淡化和自我神化,诺尔德在战后的声誉不断提升。

《埃米尔·诺尔德:第三帝国时期的艺术家》正文包括8篇论文:“导论”、“关于诺尔德的表现主义的长期争论”、“诺尔德的自传:德国艺术斗争中被误解的天才”、“诺尔德的反犹太主义”、“犹太人,奇幻人物和维京人”、“诺尔德之战”、“‘未绘的图像’:神话的起源”、“创造德国战后传奇”,从多种角度重新审视了纳粹时期诺尔德的艺术作品,其中包括许多尚未出版或未公开展示的作品,进而全面论述了诺尔德在第三帝国时期的真实思想,尤其是他在政治上的投机、逢迎和模糊的立场。这些文章大量运用了诺尔德生前大量未出版的信件和文件作为第一手史料,这些信件和文件为重新研究诺尔德的艺术实践、政治信仰和他的反犹太主义提供了有力证据和许多新的见解。例如,埃米尔·诺尔德在《奋斗岁月》手稿(图13,约1933/34年)谈到,犹太艺术商人是出于“种族仇恨”而拒绝接受和经销他的艺术作品,这可以看作是他的反犹思想的一个来源,虽然他对犹太艺术商人的指责很可能只是他自己的一种推测。

埃米尔·诺尔德《奋斗岁月》手

图13  埃米尔·诺尔德《奋斗岁月》手稿 ,约1933/34年 

但是,关于德国表现主义——这是诺尔德最显著的艺术风格——与纳粹政治兴起可能存在的关系,书中似乎还缺乏某一方面的研究。1982年春天,我在北京看了“德国表现主义画展”(北京民族文化宫展览馆),该展览同时出版了一本图册,在该图册的“引言”中,保罗·福格特(Paul Forget)指出,对于德国表现主义的任何分析都不能离开两个事实∶一是它普遍深信推翻现有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关系的迫切性;二是它所强调的对内心世界的表达是深深地扎根于德国民族的思想与艺术特性之中的。当时对此感受不深,现在想起来应该思考的是,魏玛时期德国表现主义运动的思想光谱在独特的意义上是否与施米特的德国保守主义右翼是否存在联系?著名的德国表现主义诗人戈特弗里德·本恩(Gottfried Benn)是诗歌界的纳粹政权支持者,汉斯·齐默尔曼(Hans Zimmermann)的指出,戈特弗里德·本恩和海德格尔一样,都是被纳粹作为掌握政权的招牌,而他们对希特勒的支持是其思想的发展后果;他们都希望对权力产生影响,甚至成为其中的一分子:海德格尔希望能成为第三帝国的首席哲学家,而本恩似乎想成为当时的普鲁士艺术科学院诗歌艺术系的主任。不过,他们最终都看错了。当纳粹政权得以巩固之后,就不再需要这些不太值得信任的声名显赫的知识分子。他认为非常重要的是,所有像本恩这样为极权而辩护的人都希望将普通人的生活层面的幸福全部夺走,转变为纳粹党所命令的教条——禁欲、缄默、顺从、工作、奋斗。但是这些人其实非常了解“举着一杯好葡萄酒晃动的生活是好的”。可以说,想成为纳粹首席法学家的施米特与他们都是一样,其失势也是必然的。那些匍匐在权力背影下的纳粹文人不管如何顾盼自得,其实都是“向生而死”,也就是“生”在死之中。

富尔达在《埃米尔·诺尔德:第三帝国时期的艺术家》“导论”的结尾指出,虽然对诺尔德与纳粹政治关系的真相要研究清楚,但是不能和不应该因此而否定这些作品的艺术性,从公共政治的角度来看,任何把政治与艺术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正是纳粹文化政治的传统;任何试图把德国历史上那些令人不愉快的事物强制从公众视野中抹除的“历史驱魔”,只能产生片面的、单一的观点,而这也正是当代文明所要否定的纳粹政权的谬误。从理论上说这是正确的,实际上与学术界、思想界对施米特的道德批判与继续重视研究他的理论学说并行不悖的状况也是相同的。但是对于默克尔撤下办公室墙上的诺尔德画作的行为,恐怕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历史驱魔”而否定之。我们应该承认在某些远比日常生活中的艺术欣赏语境要复杂和敏感得多的政治语境中,艺术作品因其作者身份所涉及的政治伦理问题而难以保持其超然的独立性是必然的和可以理解的。

在今天,我们可以从“施米特现象”与艺术-政治经验中获得的认识是,杰出的艺术家必然具有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任何形式的压迫的敏感,正因如此,他对残暴的、极端压迫性的纳粹极权政治的支持与歌颂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历史所遗忘和宽恕。在有关施米特、海德格尔、本恩、里芬斯塔尔和诺尔德等代表性人物的持续研究中,有关历史记忆和政治伦理的争论表明20世纪极权政治的伤痕仍在,在艺术与政治之间仍有许多议题有待揭示。

2020年6月30日 于从化流溪河畔

2020年7月2日 修订并增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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