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要求正义的权利

(《南風窗》,2013年第15期,完整修订版)

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誉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影响了整个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在书的开首,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一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最高价值。因此,当我们评价制度时,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合乎公正。如果不公正,我们便有责任改变甚至推翻它。正义是个道德概念,关心的不是世界事实如何,而是世界理应如何。所以,罗尔斯实际上是在说,我们应以道德规范政治,使我们的政治社群成为道德社群,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每个人受到公正对待。换言之,我们须从正义的观点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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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义呢?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体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公民公平合作的精神。但怎样才叫公平?罗尔斯说,让我们来做个思想实验,设想我们进入一个被称为“原初状态”的处境,并被一层厚厚的“无知之幕”遮走所有关于我们个人的资料,包括天赋能力、家庭出身、社会背景,以及自己的人生计划等,然后我们走在一起商量,应该选择怎样的原则来界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及社会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这个契约程序得出的原则,就是社会最高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经过理性考虑,人们最后会一致同意他的两条原则。一,每个公民有权享有一系列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组党结社和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等。二,在教育和工作竞争上,每个人应享有公平的平等机会,并尽可能将家庭和社会背景等任意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与此同时,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要令所有人得益,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须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群体最有利的前提下才可被接受。这是一种自由主义式的对公正社会的想象,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优先,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机会平等。

读者或会马上问,为什么非要将人置放在无知之幕下来进行理性商讨?公平!罗尔斯认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处于一个公平的商议环境去作共同决策,因为它确保了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决定权,没有人可以由于先天能力和后天社会地位的差异而享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优势,同时由于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立约者遂不得不将自己放在所有人的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只考虑个人利益。罗尔斯在这里实际上主张,社会正义的前提,是每个合作者都须享有平等的地位,每个人的利益都须受到公平考虑,以及最后得出来的原则是可以向每个人合理交代的。它不是一个真实的契约,故其约束力不是来自人们的真实同意,而是来自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坚持和对道德证成的要求,而这定义了他心目中的正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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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会质疑,既然我一开始已知道无知之幕有这些道德约束,为什么我还要选择进去?罗尔斯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他的整个理论的起点。如果提问者是个纯粹的自利主义者,唯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那么他期望的答案自然是:除非正义对我有利,否则我不会考虑。但这似乎不可能,因为正义的要求经常会和自利的追求有冲突,而当冲突出现时,自利主义者并没有原则性的理由给予正义优先权。不过,罗尔斯并不打算说服这一类人,因为他一开始便假定,每个愿意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都具有足够的正义感,因而有能力进行道德思考并有意愿服从正义。对他来说,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任务,是运用我们的实践理性建构出合理的正义理论,并寄望这套理论一方面能充份解释与契合我们许多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情感,另一方面可藉这套理论逐步建设起一个良序的公正社会,以使活在其中的人有充分理由去践行正义。

但问题是在我们活着的现实世界,虽然绝大部份人不是彻底的自利主义者,且都会有相当程度的正义感,但正义感毕竟只是人的众多动机之一,人们还有许多关乎一己利益的追求,这些追求往往和正义的要求有张力。而我们在具体处境中如何行动,往往受制于制度以及制度中其他人的所作所为。如果社会存在巨大不公,同时身边其他人也早已惯于漠视甚至违反正义,那么对任何个体来说,如何能够一以贯之地践行正义都是极不容易的事。

所以,当罗尔斯邀请我们进入无知之幕时,他不能假定人们会自然而然接受他对平等和公平的理解,然后自然而然进入他所想象的那种理想的契约状态,而需要提出理由,说服我们为什么应该站在正义的观点看政治。这里的“说服”,不是要将一个自利者转化成道德人,而是通过对政治道德更深入的理解,帮助我们认识到正义为什么对我们如此重要。也就是说,这是一种道德人的后设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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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罗尔斯告诉我们,当我们思考正义问题时,必须将焦点放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界定和规范一个政治社群的基本制度,例如政治上的议会制、民主选举和人权保障,法律上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复核,经济上的市场机制和私有财产制,社会上的机会平等和婚姻制度等。

社会基本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我们一出生便活在国家制度之中,同时被要求无条件地服从它的指令。我们既没有不活在制度的自由,也没有不服从制度的自由。制度的无可逃逸和强制性,是我们生而作为社会存有必须意识到的现实。正如卢梭所言,我们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制度的约束当中。但约束本身并不必然为恶,只要这些约束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第二,制度对每个人生命的影响极为深远。我们享有多少自由,拥有什么权利,接受怎样的教育,应得多少收入,能否受到法律公平对待,很大程度上都是制度的结果,并直接影响我们活得好不好。如果信仰是生命安顿的基础,一个没有信仰自由的社会,我们的生命遂难以安顿;如果良好教育是发展人的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那么一个缺乏教育机会且同时缺乏思想学术自由的制度,人们的潜能将难以健全发展;如果健康对每个人皆极为重要,医疗完全商品化将令那些没能力支付昂贵费用的人活在极度痛苦之中。由此可见,制度和个人福祉直接相关。

既然制度无可避免且必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我们的生命,那么我们这些活在其中的人,就完全有正当的权利问:“这个制度是公正的吗?这个制度凭什么可以这样统治我?”这个正义之问,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主义的精髓所在,我姑且称其为“要求正义的权利”(right to demand justice)。这个权利意味着,任何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正当行使,均须公开提出理由,回答自由平等的公民提出的种种正义之问。这些理由未必合理,也未必令所有人满意,但国家有责任向公民作出这样的承诺:所有的制度及其执行,必须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公民为最高准则。如果受到质疑,国家有责任提出理由为自己辩护。

我认为,这个要求正义的权利,是一个正义社会之所以正义的必要条件。这个权利有重大的道德意涵。第一,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是实实在在独立的公民。我们不是臣民,只能被动地受人统治支配,而是享有政治发言权和参与权,并且可以要求政府问责的道德主体。第二,充份尊重这个权利的社会,将是相当公开透明且具高度正当性的社会,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公共说理和公平程序来解决争端及进行集体决定。第三,一个重视正义之问的国家,我们会感受到国家对人的尊重,因为它不是不问理由地强加其意志于我们身上,也不能动不动便以集体利益之名牺牲个人权利,而是需要认真回答每个公民提出的合理质疑。在说理过程中,公民会觉得自己是目的自身,而不仅仅是他人的手段。

由此可见,罗尔斯邀请所有人走进无知之幕去共商正义原则,本身就是肯定我们每个人都享有要求正义的权利:不管我们的家庭出身,不管我们的阶级背景,也不管我们的能力高低样貌美丑,我们作为道德人,就应平等地享有站在正义的观点去要求政治的权利。这当然是个政治理想。但这个理想是不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关键之处,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如此理解自己,并对政治有这样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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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许会说,如果我在目前的不公制度中享有各种好处,但进入无知之幕却意味着我要和他人在平等基础上重新商量新的游戏规则,而这对我极为不利,那我为何还要在乎这个要求正义之权?回答这类质疑,可有几种方法。第一种是直接了当地说,既然你已承认现时制度是不义的,那么根本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去为之辩护。第二种会回应说,虽然你目前享有不少好处,难保他日你也有机会成为受到不公对待,所以为了长远自保计,我们应该放下短暂利益而考虑正义。

这里我尝试提出第三种回应:不错,活在现有的不公体制,既得利益者的确会得到许多别人没法得到的好处,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只有活在一个公正或接近公正的社会,我们才有机会享有一些重要的好处。基本思路是这样:这个世界有许多重要的好,是你必须进入某种道德关系才能得到的;但你要进入这种关系,却必须先成为一个道德人;而要完整地发展成那样的人,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也就是说,长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制度,那些既得利益者看似没有任何损失,那只是因为他们误以为他们已见到世间所有的好同时已经得到那些好,却没想到在一个不公正社会中活着一个不公正的人生,其实是生命的一种缺陷。

让我举个很平常的例子:爱。我想所有人都会同意,爱是极重要的好。没有爱的人生,难言美好。爱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我们珍惜这种关系,因为在爱之中我们体会到一些重要价值,例如付出、信任、关怀、尊重、忠诚、牺牲与互相扶持。这种关系,是一种道德关系。我们要进入这种关系并充份实现这些价值,我们必须先令自己成为有能力去爱的道德人。一个自利主义者是很难进入这种关系的,因为在他眼中,别人都只是满足他的利益的工具。他有时或许为了得到其所欲而表现出假意的爱,但他却永远不会有毫无保留的对他人的付出、信任和关怀。但人要有这样的情感和发展出这样的关系,却和我们活在怎样的制度息息相关。试想象,在一个丛林法则主导的没有公正可言的社会,每个人都视他人为潜在敌人,每个人都活在惶恐不安当中,人与人之间便难以建立真正的爱的关系。

同样道理,在贫富极度悬殊,阶级极度对立的社会,受苦的不仅仅是穷人,富人同样身受其害,因为穷人会对富人充满厌恨愤怒,富人则恒常感到不安恐惧。人们开始不再信赖规则和权威,并发起各种形式的抵制,社群也变得撕裂和不稳定,难言和谐和团结。如果富人仍然有一定的正义感,他也难以心安理得地面对朝夕相处的同胞,因为他无法向自己和他人交代自己的所得都是道德上正当的,因而良心上有所亏欠。在属于自己的社群活得堂堂正正和心安理得,是人极深的道德心理需要。所以,在这种处境,没有人可以真正活得好。

最后,让我们来思考一下“平等”这个教人又爱又恨的价值。有人认为,平等骨子里是出于弱者对强者的妒忌,强者是不会追求平等的。有人更认为,人的自然能力一生下来就不一样,而由这些不一样导致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然的,因而是合理的。如果有人以正义之名强行矫正这些不平等,那便对强者不公平。按此思路,强者是没有理由进入无知之幕的,因为无知之幕正是要求将人的这些自然差异暂时搁置起来。

自然能力的不平等当然是事实,但这一事实本身导致的种种政经不平等是否公正,却需要道德论证来支持,否则我们就等于接受“有权就有理"的逻辑了。不过,这不是本文关心所在。我在这里要问的是:活在一个每个人的人格和权利受到平等尊重的社会,对强者来说,必然利益受损吗?我認為並非如此,因为平等尊重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好。在这样的道德关系中,我们尊重他人同时得到他人相同的尊重。这份对等的尊重,不是建基于权力和金钱,不是建基于种种外在竞争,而是建基于我们共享的道德人格和公民身份。

在这种平等尊重下建立起来的社会,我们会感受到一份踏实的不假外求的做人的尊严。这份尊严感,对我们每个人都无比重要,同时让我们深切体会到,在最深的道德意义上,我们是“活在一起”。活在一起,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抹平所有差异,也不意味着我们丧失各自的独立性,而意味着我们是活在同一个道德社群,愿意肯定彼此的道德人格,并愿意以一种平等相待的方式一起生活,并分担彼此的命运。我相信这样的公共生活,对每个人都是重要的好。

在我们今天活着的世界,对于什么是生命中的好,许多人往往将其理解为个人欲望的满足,而这些欲望往往又被认为可完全独立于道德来界定,因而必然和道德产生割裂和对立。但从以上的例子,大家或许可看到,一个真正美好的人生,往往需要在一个公正的社会,实现人的潜能,找到自己的理想,建立起种种道德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中真实体会和实践内在于这些关系的好。一旦我们具备这种视野,正义的观点便不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外力强加于己身的负担,而是和我们活得好不好密不可分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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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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