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自由与宗教

自由主义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是现代世界的大事。我们甚至可以说,如何使得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能够和平并处,是过去几百年自由主义面对的最大挑战。在此过程中,自由主义逐步发展出一套相当独特的政治制度来应对宗教多元之局,并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以下我会先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勾勒出来,然后回应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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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问题上,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由宪法保障的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往往意味着以下的制度安排。第一,在尊重其他人同样权利的前提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和所属宗教团体,同时有权放弃原来的信仰及离开原来的团体。第二,信仰自由具有优先性,政府和教会不得以集体利益、国家安全或上帝旨意之名,牺牲公民的自由权利。第三,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来自定期的民主选举,而非任何宗教。政府制订的法律和推行的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宗教,不应偏袒任何教派,同时不应诉诸特定宗教信仰来为这些政策辩护。第四,为确保机会平等原则,无论是政府或私人企业,在工作招聘时,都不应将应聘人的宗教信仰作为考虑因素(除非该工作是和信仰直接相关,例如神职人员)。

一个充份尊重上述原则的社会,是一个信仰自由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将有很大机会是个信仰多元的社会,因为不同教派会在这个自由的环境中,以不同方式争取信众,人们也会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宗教。自由主义维系多元社会的方式,是既不要求所有人相信同一种宗教,也不要求所有人放弃宗教,而是用政教分离的方式,将宗教领域和政治领域分开。在政治领域,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公民身份,并因此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宗教领域,每个公民可根据自己的选择而拥有不同的宗教身份。而当两个领域发生冲突时,政治领域具有优先性:任何教派都不可以以教义之名,限制和侵犯人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教派必须服从自由社会的基本政治原则。这个优先性,是维系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

对自由主义来说,这两个身份完全可以同时并存。例如服务同一个政府的官员,可以是天主教徒或伊斯兰教徒,更可以是无神论者,彼此不会因为信仰差异而引起冲突。为什么可以这样?因为在制度和价值观念上,他们都接受了政治和宗教身份的二分,不会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别人,在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决策时亦不会以自己的信仰作为判断准则,而须诉诸法律及所有公民原则上都能够接受的公共理由。这种制度和价值上的共识,使得自由社会一方面容许和鼓励宗教多元,另一方面又建立起和平共处的社会纽带。这个纽带不是靠宗教、血缘和种族,而是靠自由主义的一组道德信念及由此发展出来的制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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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发展史来看,这是很不容易的成果,中间经过不知多少冲突,才慢慢形成这样一个多元共存的格局。如此不易,因为许多宗教都有整体性和排他性这两重特点。所讲整体性,是说宗教往往有一套相当完备的关于世界、道德、政治、经济、教育和婚姻的看法,这些看法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并指向同一个目的,就是如何在生活世界的每个环节实现该宗教所界定的终极真实和圆满境界。也就是说,宗教不只是生活世界的某个环节,而是全部,并为这个世界赋予意义。因为这种整体性,宗教往往有很强的排他性,不容易接受其他宗教同时存在。因为容忍其他宗教在同一个世界存在并与之竞争,不仅在知识论上难以接受(如果我的神是真的,他的神就必然是假的),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如果我的神所教导的是对的和神圣的,他的神所教导的就必然是错的和腐败的),同时在策略上不智(如果在我力量占优时容忍对方,如何保证他朝时移世易时对方不会反咬一口)。

正因如此,宗教冲突往往旷日持久且极难化解。我们也因此可以看到自由主义的化解之道,其实是现代世界的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宗教不再是统摄社会不同领域的最高原则,宗教也不再被视为所有人生命中无可质疑的唯一选项,而是众多选项之一。正如当代哲学家泰勒(Charles Taylor)所说,这是“俗世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此而言,自由主义没有消灭宗教,而是转化了宗教,并换了一组政治原则来规范现代的集体生活。这个从宗教社会转向自由社会的过程,是现代性规划的核心议题,中间历经无数波折,迄今仍未完成。

我认为,这组原则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就是国家必须容许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平等原则就是国家必须保证每个公民享有相同的选择自由的权利。两条原则加起来,即意味着国家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和捍卫人民平等的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不是去宣扬或压制任何宗教。换言之,国家理应在不同宗教之间保持中立。保持中立,并不是因为所有宗教同样地好,也不是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标准去比较各种宗教的高低,更不是因为信仰本身无足轻重因此无可无不可,而是因为这不是国家应当担当的角色。国家要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便应该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而不应该在这个关乎个人终极关怀和安身立命的重大问题上,强加国家意志于个体身上。

自由主义选择这种立场的原因,不是价值虚无,而是对自由和平等的坚持。这是它的底线,因此自由主义不会容忍那些鼓吹侵犯自由和平等的教派。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所说的中立对待,有个前提,就是不同教派必须接受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划定了宗教自由的边界,同时也在相当根本的意义上转化了宗教的内涵,例如它们必须容忍和尊重人们的宗教选择──虽然容忍和尊重的理由,可以各有不同,包括对于教义和何谓真正信仰的重新诠释。从宗教社会到自由社会,不仅国家制度要变,生活世界不同领域的实践也必须作出相应变革。这是相当漫长痛苦且中间充满政治角力和思想论争的过程。我们因此不要误会,以为自由主义是没有原则的放纵各种宗教,又或以为它这么做是因为接受了价值主观主义和虚无主义。

在这个制度框架下,自由主义传统中十分重视的宗教容忍,严格来说也不适用于国家,因为国家本身没有自己的国教,因此也就谈不上容忍那些异于国教的教派存在。国家要做的,是平等尊重──而非容忍──公民的宗教选择。尊重和容忍,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德性。容忍往往意味着拥有权力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持的信仰,有一种负面评价,但却基于其他理由而选择了自我克制。尊重却没有这种意涵,而是承认和肯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不对公民所选的东西作出正面或负面评价。所以,当我们争取信仰自由时,要求国家容忍一些它不喜欢的宗教,和要求国家尊重公民应有的选择权利,是两回事,后者才是今天自由主义应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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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至此,我们应该见到,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自由平等原则的基础,不应立足于任何宗教。原因很简单,如果它这样做,它便不能公平对待其他宗教。例如如果国家接受人人平等的理由,是因为我们都是基督教上帝创造的儿女,那么对非基督教徒来说,这个论证便没有任何说服力,亦难得到他们的反思性认可。因此,自由主义要证成它的基本原则,便必须提供独立于不同宗教,同时原则上又能够为不同教派共享的道德理由。这里须留意,我这里强调的是“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而不是从某个特定宗教的观点看。不同宗教的信徒,当然可以从自己的教义出发去理解和接受自由主义。也就是说,在自由社会,可以存在不同性质的理由去支持自由主义的制度实践,但并不是所有理由都适宜作为多元社会中共享的,能够满足公共证成的理由。寻找和证成这些理由,不一定是某种宗教的责任,但却一定是自由主义的责任,因为自由主义承诺必须要在国家之中给予自由的公民平等的尊重。

但在今天的中国,我们却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自由主义并不足以支撑自身。自由主义要在中国生根,便必须找到它的宗教和文化根源。例如基督教徒会说,自由主义源起于西方基督教文明。若要中国人真心接受自由主义,首先要令他们广泛信奉基督教。又或儒家信徒会说,中国二千年来都是儒家文化主导,所有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都受儒家影响,自由主义要在中国落地,便必须和儒家接轨,并从儒家传统开出自由和民主。这两种观点在立场上虽然针锋相对,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认定,就是自由社会的制度虽然值得推崇,但自由主义本身没有足够的道德和文化资源来支持自身。

这里所说的“支撑”,最少有两层意思。一是工具性的,即如果我们想在中国推行自由主义制度,便必须得到其他宗教和文化传统的支持,否认难以成功。二是证成性的,即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需要一个本身不是自由主义的宗教文明来为它提供道德基础,否则难以成立。

我对这两种观点皆有保留。先谈前者。今天许多国家都在实行自由民主制,这些国家各有自己的宗教文化传统。从历史经验看,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说,自由民主必须依托于某种特定宗教才能有效发展出来。远的不说,即以台湾为例,它的民主转型时间并不长,但到今天已发展得相当成熟,而在争取民主化过程中,基督教、佛教或儒家,并没起到什么关键作用。又以当下香港的政治发展为例,即使在基督教和天主教内部,对于争取民主的手段和目标,往往也有许多争论,有的教派立场甚至非常保守。而在香港一波又一波的民主运动中,人们直接诉诸的,往往是自由主义传统提供的价值和政治想象,例如自由、平等、权利、正义、法治、社会契约等,而不是任何宗教传统。但读者须留意,我这里并不是否定宗教在社会转型中的影响力。事实上,在一些宗教传统很强的国家,教会的动员能力往往十分强大。而且即使出于现实考虑,许多宗教也愿意支持自由民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无休止的宗教冲突和社会不稳定。我这里只是强调,自由主义能否在一个国家健康发展,宗教不见得是必要条件。

转到道德证成问题。自由主义真的需要宗教来为自己提供道德基础吗?答案是不需要。正如我在前面指出,自由主义既然肯定人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认为国家有责任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它便不可能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再诉诸某种宗教教义来为自己的原则辩护。事实上,从洛克康德、穆勒再到当代的伯林、德沃金和罗尔斯,自由主义传统一个相当清楚的思想轨迹,正是有意识地逐步摆脱基督教神学的影响,寻求其他道德资源来为自由社会辩护。另一个有意思的观察,是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仍开宗明义地诉诸造物主来证明人人拥有不可让渡的权利,但到了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普遍性权利的基础已改为奠基于人的理性与良知,而非任何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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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文化保守主义者会说,我们是中国人,所以必须从自己的传统推出民主宪政,否则就会丧失我们的文化主体性和身份认同。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因为倘若真的如此,世界上许多从政教合一社会转型到自由民主的国家,恐怕都已失去主体性,并面临严重的身份危机。实情显然不是这样。我们作为有道德意识和理性能力的存有,如果经过对历史经验的认真总结和对政治道德深思熟虑的思考,最后有意识地选择了民主宪政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些便是我们当下的信念,也是我们当下的实践,而非外人强加于己身。这些信念和实践,实实在在构成我们作为中国人的身份认同和政治文化的一部份。用一种静态的观点去想象所有中国人共享一种永恒不变的文化本质,并相信这种本质就是真的和对的,既与历史事实不符,也忽视了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更误解了人与文化的关系。

有人或会提出一个更为根本的质疑:自由主义的整个政治规划,其实本身就是想建立一个俗世多元的国家,而这必然对宗教不利,因为一旦容许宗教自由同时迫使宗教从政治领域撤退,即意味着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大大下降。如果我是一个虔诚教徒且深信自己所信就是世上唯一真理,为什么不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来要求别人也相信同样的真理,反而要尊重别人的信仰自由?自由主义看似中立,实际上对宗教充满偏见和否定。

这样的质疑很普遍,而且也正因为有这样的质疑,今天世界各地仍然有许多宗教冲突。但这样的质疑合理吗?我认为不。首先,自由主义可以回应说,如果所有宗教都持有同样想法,都要求国家运用权力来压制其他宗教,那么结果必然是冲突收场。欧洲十六、十七世纪经年累月的宗教战争,使当时的教派逐渐意识到,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才是和平共处的最好办法。一开始的时候,不同教派或许会认为这只是不得已的暂时妥协,但随着时间过去,自由制度慢慢建立起来以后,大家自会见到这种制度的好处,包括不用时刻提防其他教派攻击,国家可以公平地处理宗教争议,公共政策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教派,公民之间不会因为信仰差异而影响彼此合作等。更重要的是,事实上,信仰自由不仅没有令宗教消失,反而使得各种教派可以在宪法保障下,自由宣教去争取更多信众。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自由主义深信,人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有自由意志和理性反思能力,因此在关乎一己生命安顿的宗教问题上,国家必须尊重每个个体的选择。这是自由主义最基本的价值坚持。这个坚持,或许会令某些宗教失去支配他人信仰的权力,又或会令某些教派因为得不到足够支持而没落,但这绝非自由主义有意针对某个宗教,而是因为它必须将自由和平等放到最高位置所致。在这点上,自由主义没得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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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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