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约翰·库克

(一)

1660年10月16日,清教徒律师约翰•库克被执行死刑,鉴于他的平民出身,行刑的过程惨不忍睹。刽子手先是将绞索套在他的颈项上,令其跳下绞架,看着他挣扎一会儿后,刽子手砍断了绞索,并迅速割断他的阴茎;紧接着,一把灼热的螺旋椎插入肛门,飞快地扯出内脏。当焚烧内脏的恶臭开始弥漫时,刽子手砍下了他的头颅,并单手持斧将因热血喷出而痉挛振颤的躯体纵横剁成四块。最后,刽子手将砍下的头颅高高举起,冲着人群大叫,“看哪,叛国者的人头”。行刑结束后,约翰•库克的头颅被挂在威斯敏斯特大厅的入口处,那些依然能够在这个大厅安全进出的人们当然不会忘记,1649年,就是在这个大厅里,时任副总检察长的约翰•库克受议会委托,指控查理•斯图亚特是一名暴君、叛国者、杀人犯,是共和国全体人民共同的敌人,并请求法庭对其做出正义的裁决。然而,也正是因为这场史无前例的对国王的审判,复辟的查理二世回到伦敦后,对所有参与其中的共和分子展开了疯狂地报复。查理说,“他们犯下了最令人发指的血腥残忍的叛国罪,审讯并处决了我的父王,罪恶深重”。作为一个平民出身的律师,库克没有足够的资金去贿赂新的当权者,而多年来奋力推动的司法改革也让他得罪了很多同行,如今,这些人都拒绝对他伸出援手。人心的势利在王权的淫威下显露无遗,但死神的临近并没能让库克放弃理想,与那些左右摇摆的伪君子不同,库克始终坚信,“我所投身的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历来如此,这是一项为争取我们作为人类与基督徒所应享有的自由的神圣、正义的事业”;“我们不是叛徒,不是凶手,也不是头脑发热的狂徒,我们是真正的基督徒与优秀的共和国卫士,我们信奉议会与军队倡议并致力于实现的‘圣洁、真理、公正与仁慈’。我们反对特权,追求普适的权利,我们为公共利益而斗争,要不是这个国家更热衷于奴役而非自由,我们本已建立起全民选举制度来保障所有劳苦大众的福祉”。

1608年9月18日,约翰•库克受洗,其父母都是笃信加尔文宗的清教徒,受他们影响,库克从小就认真地学习《圣经》,并相信没被上帝选中的人即使再强大,也会成为弃民并遭到永罚,而众多针对国王詹姆斯一世的非议和有关宫廷堕落的报道更是坚定了他作为上帝选民的信念。14岁那年,因为一个富有的清教徒的捐赠,库克得以进入牛津大学,并于1631年获准成为实习律师。在律师公会的学习中,库克逐渐认识到,所谓君权神授其实是上帝管理国王的方式,“国王由上帝监督管理,国王如果背叛自己的国家,就是对上帝的背叛,作为惩罚,上帝将会把他们送到敌人手中”。在那个时候,绝大多数英国人都还相信国王永远正确,而所有的法律都源自国王,因此,国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但在一些受过高等教育、善于独立思考的“激进分子”眼中,王室享有的豁免权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日渐强大的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与国王之间的矛盾又使得这种质疑迅速地发生膨胀。

1637年,国王查理一世为了支付王室的巨额开销,提出征收船舶税。就像很多专制政权下的御用学者一样,统治者一旦透露出他们的奇思妙想,那些所谓的专家、大师们就会急不可耐地跳出来,言之凿凿、唾沫横飞地去论证主子所行所想的无比正确,却全然不顾一个知识分子理应秉持的正义和良知。针对船舶税这个问题,立马有法官论证说,古时每个沿海的郡都要为皇家海军提供一条船或交纳相当的费用,于是此“义务”也可以扩展到全国,而且这项收费根本就不是赋税,国王可以随时征收。对于这种须溜拍马的言论,有人指出,宣布进入战时状态是国王的权利不假,但那也是由议会授权的,根据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的原则,只有议会才有资格决定为了战争是否需要增加和如何增加税收。而此时尚在欧洲游学的库克也对此分析道,“如果国王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任何措施,并且必要与否又由他自己裁定,英国的形式只会越发严峻”。请注意,库克当时思考的正是我们现在广为人知又广受痛恨的“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问题,而那是在将近四百年前,还没有多少人敢于挑战君主的权威。围绕船舶税的争论持续了好几个月,最后,由枢密院操纵的王座法院作出判决,“法律并不是束缚国王的政策,君主即法律是常识也是真理,……国王是不会犯错的”。——曙光已现,文明的到来还需要时间。

也不知道国王查理一世是为了向英国人证明自己的不可一世,还是基于维护英国国教的“正统”信仰,反正在1638年,查理掀起了对苏格兰的战争,而理由仅仅是为了统一基督徒的祈祷方式。1640年9月,查理将爱尔兰的代总督温特沃思召回伦敦,并册封其为斯特拉福德伯爵,同时为了得到资金的支持,宣布重开被他关闭了11年的议会。面对提拔自己的国王,斯特拉福德伯爵“豪情万丈”,他说他在爱尔兰有一支部队,随时“可由您来调配以削弱这个王国的气焰”。当然,也正是这句话,在战争结束后,断送了伯爵的性命。

与苏格兰的战争以国王颜面尽失宣告结束,怒气冲天的贵族们要求对因战争而导致的悲剧的“始作俑者和煽风点火者”进行审判和适当的惩罚,于是,战后组建的新议会讨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以“叛国罪”控告斯特拉福德伯爵。判决的结果毫不出人意料,因为民众都认为那位“使国王误入歧途”的伯爵该死,但在审判过程中,却有一个人站出来为伯爵辩护,而这个大胆的人,这个竟敢和“舆论”唱反调的家伙,居然是入行不久、资历尚浅的约翰•库克。

应该说,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会有极少数这样的人,他们只关心某些高度抽象的理念或原则,并致力于思考和建立合乎“人道”的可操作的游戏规则,让自由和平等落到实处,至于引起争论的当事人的真实“嘴脸”,以及个人的喜好、厌恶等人类通常的情感,反倒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更不会影响他们对事实的判断。塞尔维特的狂妄并没有影响卡斯特里奥挑战加尔文,而雷德福斯的庸俗可笑也没有妨碍萨特为其放声呐喊,在这凡人堆里,他们就像一个蒙上帝召唤的使徒,为信仰耗尽一生,至于个人的荣辱得失,都统统地置之度外。他们为信念而生,也为信念而死,毫无疑问,初出茅庐的约翰•库克就是这样一个人。

正当整个英国都在指责斯特拉福德伯爵的时候,库克却对“叛国罪”的指控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所谓“叛国罪”要么是对国王有敌意,要么是有可以证实的破坏国家的企图或行为,但伯爵所做的一切都是基于国王的授意,而他的行为也表明了他是绝对忠于国王的,可是,伯爵却因为忠于国王被判有罪。在此,我们不妨顺着库克的思路做一个逻辑推演——第一,国王永远正确;第二,人民应该忠于国王;第三,忠于国王的行为是正确的。如果这个推理没有问题,前提又正确,那么结论也应当正确,但事实却告诉我们,忠于国王的行为有罪,因此,所谓“国王永远正确”的前提是错误的,如此一来,伯爵的错误就应当归咎于国王。而如果继续强调国王不会犯错的原则,那么,斯特拉福德伯爵的行为就不构成“叛国罪”,也就是说,检察官对伯爵的指控不成立,而法庭应当宣判伯爵无罪。

在舆论一边倒的局面下,库克为伯爵辩护的声音是如此微弱,而当时的法律界人士也没有“舆论不应干预司法”的认识,更重要的是,生活在17世纪的绝大多数人都还没有意识到君主的权威可以被质疑、甚至可以被挑战,而库克为伯爵辩护的结果,就是在伯爵被处死后,他自己也被列为“斯特拉福德分子”,甚至被指控为“国家的敌人”。随后的那几年,没有多少人乐意委托他处理案件,为了生活,他只好去当教师,靠教授法律知识维持生计。

斯特拉福德伯爵的死宣告了民主的力量开始崭露头角,而查理一世对死刑判决的核准也意味着国王的意志不得不屈从于舆论。根据《大宪章》和普通法的精神,议会开始要求司法独立,并建议成立君主立宪政体,权力由国王和议会共同分享,议会负责所有官员的任免,并控制军队和教会,与此同时,查理强行征收的船舶税也被裁定为非法。但遗憾的是,国王对议会的请求全盘否定,并于1642年8月22日正式对议会宣战。在后来的五年时间里,从厄奇比到马斯顿荒原,再到纳斯比——整个英国十分之一的成年男子失去了生命,按人口比例计算,其损失远远超过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

(二)

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律师数目急剧增长,而诉讼费用却因为律师公会的垄断始终徘徊在高位。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被很多不懂法律的法官把持着,并通过充当中间人的律师收受或索要诉讼当事人的贿赂,所谓“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不合理现象相当普遍。“法律就像迷宫,进来容易出去难”,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民事诉讼的判决都被那些无耻的法官以种种理由严重推迟。司法、行政方面的职位以及高级律师的头衔被公开兜售,以至于艾尔默在《国王的仆人》一书中,直指斯图亚特王朝的管理是“通过继承、被委托或购买来实现的”。更可气的是,当时英国的法律文件都用普通民众看不懂的诺曼法语书写,请律师写诉状,竟然每一行要收费一英镑,而当时普通平民一年的收入也不过几十英镑。正是有感于这种腐败透顶的现状,库克发表了《为法律教授和法律职业的辩护》一书,极力敦促议会落实《大宪章》的承诺,推动司法改革,以确保民众“能够付得起诉讼费用以追求社会的公正”,因为没有公正就没有和平;而法庭应当配备名副其实的有学问懂法律的法官,并废止使用法语和拉丁语撰写法律文件的“传统习俗”,让所有人都能看懂法庭的判决。针对律师群体的日益庞大,库克承认这是国家繁荣的象征,但律师也应当像其他任何职业一样,通过一部有关职业过失的法律,为他们的行为订立规范和标准。像很多与法官有着极为密切且不为人道的私人关系,以至于受法庭“钟爱的律师”的存在,就只会破坏法律所标榜的理性和公正,并进而摧毁法律本身。

1638年,一个天生的鼓动家——“生而自由的约翰”——约翰•李尔本,因被控偷运煽动暴乱的书籍而受审,但法庭最终却因为被告拒绝答辩而对其处以刑罚。1646年,随着内战的结束,李尔本提出上诉,并委托库克为其辩护。针对此案,库克提出了一个新论点——“对任何人来说,自己做自己的原告与自然法则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后来,这一反对自证其罪的规则被称为“沉默权”,也正是我们现在熟知的“米兰达警告”的法律基础。与对嫌疑人进行严格审问的制度相比,“有权保持沉默”的观点保护了众多无辜的人,以避免他们在被捕或受刑的情况下说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当然,即使在今天,在某些国家,“米兰达警告”的作用依然微乎其微,权利如果不被认可,就只是理想主义者的春秋大梦,而对于那些专制统治者来说,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啻为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于是,我们总能看到一些“被自杀”的闹剧,各种各样的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实际的技术含量却又让人大跌眼镜,面对质疑,难免理屈词穷,亟待东窗事发,惟有抱头鼠窜。

1648年2月,为应对内战造成的混乱局面,库克发表《穷人的处境》一文,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天使法令”,降低谷物价格,发给正当经营的酒馆经营许可证,改造酒鬼,惩罚奸商,以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值得我们后人永远铭记的是,正是在这篇反映民众诉求的吁告中,库克以前所未有的高瞻远瞩,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立有效的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随后独自成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中心。针对1647年的饥荒,库克揭示了因为缺乏生活必需品而导致穷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无奈事实,并进而提出,量刑时一定要考虑犯罪动机,“是因为需要而偷还是因为要挥霍而偷”,如果罔顾被告的生存状态,不加区别的施以重罚,就无法体现法律代表的正义,而正义却像“天上的太阳一样”不可缺乏。

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后,“英格兰共和国”的议会通过了由库克倡导的两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一,允许债务人根据其实际的财务状况通过人身保护令获得释放,这一法案,大大减少了那个时代最普遍的不公现象——因被控欠债而入狱的发生,而很多穷人都深受其苦。第二,根据库克在《辩护》一书中的提议,共和国所有的法律文件都用英语表达,从而正式摒弃了过去一直使用的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看懂的法语和拉丁语。1649年底,库克听从克伦威尔的召唤,前往爱尔兰,他希望能在那里“建立一个快速而稳定的司法系统”,等到他的改革思想被实践证明之后,再回来影响保守势力依然强大的英格兰。

库克在爱尔兰的工作令克伦威尔倍感欣慰,按照他制定的程序,由他“坐镇”的法庭平均每天裁定七个案件,以至于一周处理的案子,要比威斯敏斯特大厅一年处理的还多。与此同时,他高举司法独立的旗帜,强烈反对行政官员干涉司法,并拒绝从未受过专业训练的“虽然有良知,却毫无知识”的人士占据法官的位置,因为他们连引用哪条法律都不知道,又何谈公正的断案呢?在《君主制非为上帝所设》一书中,库克阐述了一个合格的法官所应必备的品质,那就是耐心、审慎、公正以及仁爱,这样的标准,即使放在今天,依然适用于任何文明的国度,而凡属达不到这个标准的,都不是一个好的法官。针对旧式法庭冗长的程序和人浮于事,库克指出,形式超越实质是法律的不完善,只有一个花费少且高效率的司法体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法律的操作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公正,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正当的权利”,严格地遵守程序正义,并在必要的时候,站在受害人一方伸张正义,就是一个好的法官理应秉持的立场。当大多数人都认为打不起官司,从而不求诸法律的时候,人们的生活便失去了保障,而日益加深的恐惧最终会将社会导向混乱,乃至战争。

当然,就像很多国家很多时代制定并推行的改革措施一样,只要影响到某些人或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一定会受到他们的阻挠,并进而对厉行改革的人展开人身攻击。在保守势力依然猖獗的英国,库克为改革承受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谁让他影响别人赚钱呢?1655年,库克在爱尔兰的法院被关闭,重新设立的上座法院不过是旧制度下王座法院的翻版,作为理想主义者的库克自然无法接受一个与其信仰和追求相悖的职位。此时的他已近天命之年,眼看着自己为之呕心沥血的事业孤立无援,不禁萌生了退休的念头。不久,他的妻子和父亲相继去世,而一直尽力支持他的“护国公”克伦威尔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随着克伦威尔奔向天国,由他建立的护国体制也渐渐地拉上帷幕。在保皇分子的操纵下,“腐朽君主制的遗老遗少和走狗们”重新骗取了民众的信任,并迎回流亡欧陆的查理二世,由此,斯图亚特王朝宣告复辟。

1660年6月6日,回到伦敦仅一周的查理二世公布了所谓的“弑君者”的名单,这其中自然也包括约翰•库克。根据国王不会犯错且永远正确的原则,所有的“弑君者”都被判有罪,并处以极刑。至于庭审的过程,实在没能体现出什么必要的程序正义。控告、谩骂加草率的判决,就宣告了所有“弑君者”的命运。英国王室治下的法庭,其工作效率如此之高,可说是前所未有。但作为一个资深律师,库克还是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针对法庭的指控,他坚持认为,一名律师并不对其起诉之犯人的命运负责,因为他没有权力,而他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职责的要求而已。如果给予适当的报酬,律师的职责就是接手案件为委托人辩护,哪怕违反自己的意愿,也要全力以赴。因此,作为当时指控查理•斯图亚特的检察官,他只是完成议会交付的工作,至于被告——国王的命运,那取决于法庭的判决。请注意,这正是我们现在熟知的“计程车规则”——只要顾客付钱,司机不得拒载。指控当事人或者为委托人辩护,对一个律师而言,这不过是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已,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那不是律师所能左右的,因此,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库克为国王的死承担责任呢?——当然,他必须承担,也必须得死,因为国王永远正确。

(三)

1648年末,对发动内战的国王查理一世的审判终于提上日程,但审判国王没有先例可循,对于当时很多人而言,“国王高于法律”不过是不容置疑的真理。为了证明审判的正当性,库克从《圣经》入手,先是强调君主制为上帝所嫌恶,因为上帝不支持偶像崇拜,而“一个自由的民族无需将自己置于任何必朽坏的人之下”;“成千上万的人民由于一个人的贪欲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不仅有违常理,上帝也不赞成”;“那些自诩为卫道士的君主,如果在现实中却被证明违背了自己的信仰,上帝将会以公义的方式收回他们手中的国家”,而这“公义的方式”,就是公开的审判。

应该说,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尊重法律的传统值得世界上其他所有民族认真学习,就在这场内战发生的一个世纪之前,亨利八世宣布脱离罗马教廷之后,为了没收天主教会的财产,也不厌其烦地制定了一整套冗长的程序。对此,250年后的埃德蒙•伯克也不禁赞道,“这些虚假的保护色表明专制主义对正义的一种致敬,……当羞耻之心还保持警惕时,道德感就还没有在暴君们的内心中完全熄灭,节制也就还没有从他们的头脑中被驱逐出去”(《法国革命论》)。自亨利八世确立陪审团制度以来,英国的法庭审判几乎就像一个比较松散的公民大会,很多看似无关的人参与其中,充当着陪审员、证人或旁听者,毋庸讳言,正是这一其它国家闻所未闻的创举,培养了这个岛国的人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和尊重,至今为止,所有的英联邦国家,以及大英帝国曾经的殖民地,大多都沿用这一制度。相比之下,某些国家的法庭依然奉行暗箱操作的潜规则,生怕自己的丑闻大白于天下,于是“以法治国”只好沦为笑谈……

毫无疑问,在如何“解决”或“结果”查理一世这个问题上,以费尔法克斯和克伦威尔为首的新模范军完全可以将发起内战的国王一枪击毙或者去所谓的军事法庭走一下过场,但他们最终却选择了根据传统的抗辩程序在民众面前公开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战胜国王是上帝的安排,审判自然也应当在上帝的眼皮子底下正大光明的进行。这不仅是为了尊重传统,更是为未来的统治者设立一个样板,以防止民众再承受暴政的侵害。所以,为了践行他们理解的正义原则,费尔法克斯和克伦威尔毫不介意冗长的程序必然导致的拖沓和烦扰,他们要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所有人的目光之下,让全世界来评判这一前无古人的举动的价值。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像克伦威尔这般勇敢,事实上,伦敦有太多比库克更有资格审判国王的律师,比如像维德瑞顿、怀特洛克,还有总检察长斯迪尔,可他们一个个都躲得远远的,或者干脆装病,闭门不出。没办法,通过费尔法克斯的介绍,克伦威尔找到了库克,而命运也由此将平民出身的库克律师推上了副总检察长这个位置,他必须指控并证明国王有罪,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一举动,最终将他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在指控查理•斯图亚特的起诉书中,库克开宗明义地指出,“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该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也就是说,君主权力是基于人民的信任和托付,也只能为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而行使,如果超出这个范围,人民就有权将政府推翻,重新建立适合的政府形式。查理•斯图亚特因为制造分裂、发动战争,甚至联合反动势力入侵英格兰,“他必须对这些战争中发生的所有叛国行为、烧杀抢掠以及其他一切对本国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承担责任”。在这里,库克强调的就是当今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早已认可的“指挥官责任”,比如南斯拉夫的米洛舍维奇、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甚至萨达姆•侯赛因,他们都必须为自己当政期间一手策划的暴行承担罪责。作为引发内战的罪魁祸首,在起诉书的末尾,库克郑重宣告,查理•斯图亚特是一名“暴君、叛国者、杀人犯、英国人民的公敌”,并请求法庭对其做出正义地裁决。

如果说,查理一世能够放低姿态,主动配合法庭的审判,在这场盛大的“狂欢”中扮演一个卑微的角色,既得体地回答法庭的质询,又诚恳地为战争造成的恶果向人民道歉,让人民切实感受到作为一个统治者或指挥官的悔恨,并同意与议会分享权力,那么,原本就不想处死他的法庭也许不会将他送上断头台,审判结束后,他可以继续做一个拥有有限权力的国王,或者将王位让给儿子,而他自己则去过一种富足且悠闲的生活。但是,查理•斯图亚特没有表现出半点妥协,从审判到行刑,他一直都把自己当成那个在假面舞会上受万人敬仰的王子,可以目空一切,他不仅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反倒一再奚落法庭没有资格传讯他。当书记员将库克撰写的公诉词宣读完毕后,查理开始质问大法官布拉德肖,他说,“我想知道你们凭什么权力把我带到这里?”几百年过去之后,当独裁者萨达姆•侯赛因被带到法庭上时,这位伊拉克的前总统也说出了同样的话。在他们看来,法律是以他们的名义制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领袖”,他们永远高于法律,享有司法豁免权。但是,奠基于理性、公正的原则之上的法律,绝不承认这一特权,因为在上帝眼中,所有人一律平等,即使贵为国王,他也必须和其他民众一样,接受法律的约束。君主的权力是人民托付的,如果君主违背人民的托付,不能保护人民,甚至反过来攻击人民,就是违反了国民与其订立的契约协定。契约——基于平等原则的契约,就像一条纽带,将君主和国民联系在一起,“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就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在后来发表的《国王查理一世审判案》一书中,库克再次强调,国王的有限权力来自人民的托付,人民可以同意设立君主,也有权收回让渡给君主的权利。“这一法律原则——国王一旦成为暴君,必须因此而死——是自然法和上帝律法的基本原则,清清楚楚地刻在人们心中”。所谓“暴政罪”,就是绝对统治者在转变成暴君的过程中犯下的罪行,而这些行为不仅仅是由他们所处的位置决定的,还取决于他们固执地想要摆脱任何制衡其权力的力量,实行专制的罪恶图谋。当统治者开始对人民进行有组织、大规模的压迫时,人民有权对其逮捕并交付审判。当然,某些专制统治者可能会将罪责归咎于他们身边的“可恶的谋士”,但又是谁将这些帮凶提拔到可以肆无忌惮的位置上来的呢?对于查理一世的审判、行刑,绝不仅仅是处死一个暴君,“同时也是将暴政送上断头台”,对国王绳之以法,是使他“成为今后其他国家的警戒,使世上所有君主闻风丧胆,不敢有半点不轨之心”。任何人,只要是“妄图残忍地破坏及奴役本国自由人民的良心、人身和财产,则他们同时也是对自己宣判了死刑”。

法庭对国王的判决结果如下,“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民众之公敌,应该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为审判查理•斯图亚特,前后三次开庭,而整个审判过程体现出的公正在当时可说是绝无仅有,这也使得此番庭审成为后世可供参照的先例。史无前例的审判国王,其中体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此深入人心。作为被告,查理本来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辩护,法庭也承认他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可是,他自己放弃了。当他独自一人面对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议会组建的法庭、并毫不掩饰对人民的轻蔑时,他也就把自己摆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带着对自己高高在上、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幻想,查理象个殉道者一样走上了断头台,也走到了他自己的生命的终点。对此,就连负责指控他的库克也不得不承认,国王“意志坚定,勇敢无畏”,然而,也正是这种渗透到骨子里的傲慢,才最终将他推上了刑场。

在后来的日子里,虽然总有人站出来指责处死国王过于激进,但无可否认的是,查理•斯图亚特是因为对其治下的英国人民犯下累累罪行而被处死的,在这个审判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项程序都置于所有人的目光之下。在这场审判中,没有政治交易,没有暗箱操作,所有参与审判的议员、法官、律师、陪审员都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试图与王权互通款曲,更无所谓权力斗争。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真正做到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财富、权力或地位都不能妨碍司法公正,就是审判并处死查理一世的意义所在。即使后来英国又恢复了王权,建立起君主立宪政体,但所有“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王室都必须接受由人民制定的《权利法案》,无论谁当国王,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再也没有谁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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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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