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0-1688年的英国革命、1776年的美国革命和1789年的法国革命,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摧毁旧制度。为了证实反叛既定秩序的正当性,革命者有必要论证国家起源于契约,而政府单方面毁坏了契约;坚持在现有的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的存在,而统治者不具合法性;宣示他们本来拥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权力所不可剥夺的。
革命行动也许是粗暴的,不智的,但是,人民始终保留其“至尊无上的权力”,这就是人民主权。
契约的历史由来已久。有人类共同体,就有契约,有政治共同体就有政治契约。中世纪阿拉贡王国(今西班牙东北部)中臣民向国王宣誓效忠时说:“我们这些并不比你卑贱的人,向你这位并不比我们高贵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们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们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统治者;否则,我们就拒绝接受。”除了自由、平等的观念之外,这里还包含了近代的人民主体-主权的思想。
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著名。其实,作为一种哲学理论,早已见诸古希腊的哲学家的著述中;而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在中世纪期间则已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马基雅维里、以及晚近的霍布斯、弥尔顿等人,对此都有所论述。弥尔顿著文论国王和官吏的职权时,就这样指出:“王权不是什么神秘之物,它只是国王与人民之间的一种相互协议或约定。”以系统的理论挑战王权和政府的,当始于洛克的《政府论》。
洛克坚持认为,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契约的理论。人民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只是作为受托人进行工作,如果被委托的权力遭到滥用,工作不能使全体人民满意,委托将被终止,就是说,政府将被废弃。事实上,人民的意志只有在极少情况下才会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坚持不倒台,甚至倒过来胁迫或剥夺人民,那么,革命就将成为一种必要的补救措施。
所谓社会契约,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联系的观念:一个是政府契约观念,另一个是社会契约观念。政府契约是指政府意义上的国家所达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在制定这一契约之前,实际上已经将社会契约作为一个先在的条件包含在内。社会契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契约是属于社会,属于政治共同体的,而非属于政府意义上的国家的。按照洛克的理论,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人民作为受益人一方则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但是,政府契约并没有反映这种情况,它对于政府过于有利——因为政府因此竟可以成为与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平起平坐的独立一方。按照英国政治理论家欧内斯特·巴克的说法,这种政治契约观念显然有违于洛克的初衷,所以为他所放弃,而坚持一种观点,即政府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并通过共同体而存在,为了共同体而存在。
实践社会契约的最显著的实例,是“五月花号”船上的移民们的誓约:“我们在上帝面前、在彼此面前庄严地互相约定,我们将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公民政治实体。”正是他们的契约,诞生了一个民主联邦共和国的雏型。
在这个移民国家的革命浪潮中涌现出一批著名的契约论者,其中有一位特别注重精神原则的激进人物潘恩,他在《人权论》中充分发挥了洛克的观点,说:“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人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他断然指出:“并不存在以人民为一方和以政府为另一方之间的契约概念。人民之间相互产生并组成一个政府,这就是契约。认为任何政府都能作为同全体人民订立契约的一方,等于承认政府在能够取得存在的权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人民与那些行使政府职权的人之间唯一能够发生契约关系,乃是在人民选中和雇佣这些人并付给他们报酬之后。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集团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当然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
法国一代知识者颇受英格兰和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但是,英国是经验的,法国是理性的。法国思想家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的、独立的成就,尤其通过法国大革命而影响深远。其中,像卢梭的契约理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等等,都是带代表性的。在卢梭的理论中,“人民主权”的思想十分突出。他概括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共同体的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把自由权利转让出去,与此同时,他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所以他仍然是自由的。——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公意”是指由人民共同体规定的公共人格,公共意志,是全体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这是一个核心概念,构成主权的本质,意味着人民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基本原则是主权“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转让”。卢梭对“人民主权”的理解导源于古希腊城邦式的直接民主,在1793年雅各宾革命中被付之实践,为革命宪法提供了诸如人民投票、议定法律和批准法律以及选举公职人员等项的依据;《人权宣言》特别强调人民群众的革命起义权,明确指出“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1793年宪法在全民投票时获180多万人拥护,仅11万人反对,不能因此断言当时的法国人民是狂热的,而否认它和《人权宣言》的合理性原则。托克维尔说:“卢梭成了革命导师,并且始终是大革命初期的惟一的导师。”其实,卢梭的影响并不限于大革命初期,阿克顿还说他的著作“发出了某种颠覆活动的第一个信号,不管是对于共和国还是对于君主制,都是致命的。”所谓“致命”,就在于它的革命性,在于其中的“人民主权”及“直接民主”的精神内容。卢梭的理论,同样是一个蓝图乌托邦,从理想、理论、道德意向到形成社会的直接行动,历史以它的诡谲仅仅呈现了其中的或一方面,其实在这中间,还有许多可供实验的空间,有许多发展、变化和改善的可能性。在大革命研究中,把所有灾难性的政治后果都归之于卢梭者大不乏人,应当指出的是,卢梭的理论虽然表现了他个人的天才臆想,但是毕竟是自希腊以来西方民主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关于直接民主等一些论断仍处于不断的扩大实践中,他把人民确立为永远的主权者的思想,是二百年来任何攻讦者所无法掩盖和抹煞的。
有关“主权”观念在霍布斯之后的西方政治思想中很有影响,是卢梭使之革命化和民主化。
自从有了法国大革命,像“人民”、“国民”、“公民”这些字眼开始进入生活,而不仅仅作为象征性名词镶嵌在宪法之中。但是,并不等于说在诸多社会契约和政治契约中,人民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主权者和主约人,所谓“人民主权”,这里只是开启了一个方向,一个使社会趋于正常化、合理化的过程而已。当它化身于一种自由民主制度时,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受到了不同形式的阻挠,甚至粗暴的制止。
阿伦特对“主权”观念抱拒斥态度,她否认在政治体中存在一个拥有最后发言权的终极权威,而赞赏共和政府对异议者的宽容和鼓励。“异议包含了同意,是共和政府的标识;一个知道他可以表达异议的人,也知道他在没有表达异议时就是在以某种方式表达同意。”这种思想,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中关于思想自由的著名的脚注。在阿伦特看来,共和政府正是依靠人们包括异议者的同意,而把他们结合为一个复合共同体。注目于民众自愿联合,相互同意,共同参与和共享责任,是阿伦特有关革命和共和思想中最出色的地方。
作为一个政治学者,阿伦特不可能无视政治权力存在着一个中心,虽然她侧重于民众的个体性、自主性、自发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卢梭的思想完全背反,至少,他们都同样把人民置于政治理论的主体位置。
自古以来,国家的边界不断在战争和革命中发生变动,直至近世纷纷成为民族国家为止。但无论如何变动,人民仍然站在那里。但此时,主权属于国家,人民却赤身裸体。
中国重人伦关系,所谓“三纲五常”,重在忠君,膜拜“王道”;人民为“臣民”,统治称“牧民”,由来有人治而无法治。其实整个“儒教文化圈”内的国家也都如此,有人标榜为“亚洲价值观”,鼓吹的正是保守的方面。日本“脱亚入欧”,开放较早,但效忠天皇,其“二战”之耻不无前因。至于印度,种性制度有严密的等级相制驭。少数宗教国家在世俗方面已见相当现代化,而宗教领袖仍然君临万众之上。
几乎所有东方国家,包括俄国,都缺乏自由、平等的契约传统。
欧内斯特·巴克为《社会契约论读本》写的导言指出:社会契约论虽然多少带有机械的、法理的、先验的性质,但是毕竟表达了源于人性中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其一是自由的价值,意愿的力量大于暴力,正是它构成为政府的基础的观念;其二是正义的价值,或者说,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才是所有政治社会以及任何一种政治秩序的基础的观念。
摘自《革命寻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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