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治:宪政:用法律限制政府

基于对权力的扩张性本质的认识,为了制约政府对权力的滥用,建政之前,人民就制订出成文宪法作为保障。但是,后来的宪政主义者大抵为政府设计,对人民的权利加以限制;即使顾及政府所属部门和组织的职能的完善,也都往往忽视或有意压抑以至于消弭政党竞争和社会运动。他们为政府所用,对体制内的改革做顶层设计,也多采用保守的态度和方法,因为这是政府维稳所需要的。

一般而言,立宪主义者是国家机器所欢迎的,由于立宪主义者植根于公民社会的守法文化,他们的工作得到现行政府的认同,乃至在政府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因此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治集团或个人的意志。但是,假如公民社会未及形成,甚至受到挤压,政治社会遭到破坏,法律产生无效性或者因此而制订新的恶法,这时,任何强调“宪政”、“法治”的结果,都只能是保护特权、既成的秩序和邪恶。

真正的宪政,其核心的本质,永远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

要讨论宪政问题,首先要讨论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正如潘恩在《论人权》中指出的:“宪法是关于政府的东西,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又说:“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无宪法的政府只是无权力的权力”。如他所说,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的来源,不是人民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所以,只要是授予的权力都属委托,只要是僭取的权力都属篡夺;换言之,接受委托的政府出自人民之中,而篡夺者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这样的政府是不受宪法制约的。

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中称潘恩对美国宪法的分析“力透纸背”,他把潘恩的观点概括如下:

一、在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宪法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宪法先于政府;

三、宪法界定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并依此限制政府权力;

四、任何超越此界限行使权力的政府行为,都构成“无权力的权力”;

五、无论哪个国家,只要不承认宪法和政府的差别,那么事实上便没有宪法。因为,不受制约的政府奉行的是专制主义。

麦基文补充了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政府行使了“无权利的权力”,人民是否应当拥有相应的抵抗权?人民的抵抗权是政治权利还是法律权利?是合法的反抗还是法律外的革命?他认为潘恩对此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他本人则倾向于认为,必须承认对“无权利的权力”的抵抗的合法性。但是,他发现,在几乎所有的情形中,除了诉诸某种形式的暴力之外,别无他法。

阿伦特把宪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用来构建自己的政府的,另一种是由政府强加于人民的。

所谓立宪政府,意味着接受法律的约束,通过宪法,维护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问题是,法律总是无力制约统治者的权力,阿伦特甚至把权力本身称作暴力,因此,只能由权力限制权力,于是,分权以达致互相制衡便成了必要的原则。密尔称三权分立的原则为“对抗原则”,即以议会(立法、司法)抗衡政府(行政)。在二十世纪,这种代议制形式得到广泛的传播,为众多国家所采用。但是独裁政体根本无所谓权力对抗,哪怕号称“共和国”,也必定是三权合一,在同一个意志下集中统一起来。

代议制民主是民主的一种形式,一种相对成熟、稳定的形式。从洛克、密尔、孟德斯鸠、潘恩直到康德,都给予这一政体形式以充分的肯定。詹姆斯·麦迪逊甚至说:“如果保证这一政体的所有优势,每一位良好的公民都有可能同时主宰着人民的权利、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及中间政府的权利与权力。”

在民主的进程中,代议制形式本身也在不断地趋于完善。托克维尔通过考察,曾高度评价美国在这一方面的政治实践。他认为,由法国创制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以最直接、最无限、最绝对的形式得到体现;各项制度,不仅在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他断然指出:“美国是由人民统治的。”潘恩也认为,只有美国政府全部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之上,在性质上和实践上是“现存惟一的真正共和国”。他批评英国政府仍然是那种由征服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政府,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不过,孟德斯鸠则指出,英国是一个“隐藏在君主制形式下的共和国”;而中国,相反是一个“思想藏在共和制形式下的专制国家”。

美国何以成为共和制的成功的范例呢?

托克维尔认为,在合众国令人称羡的宪法出台之前,各州地方政府已经有了一百余年的体验和实践的积累。中国晚清民初的宪法的订制,就明显缺乏这种积累。宪法的语言不是来源于民主经验,而是借助他者的观念;而且,宪法也并非社会各阶级、群体博弈的结果,而是权力者和上层精英一厢情愿的产物。

历史证明,代议制对权力的限制是有效的。在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制与统治者指定“代表”而形成的制度,不啻霄壤之别。同时,也应当看到,“宪政”的实行并非孤立的事情,它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不但取决于当前的政治环境,包括统治者的状况等等,而且与国家长期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有关。由于“宪政文化”不同,同样的宪制,事实上可以有很大的差异。

康德将共和主义确立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政治原则。他认为民主制不可能是共和制,而是一种专制政治;因为在他看来,由全体人民掌握行政权力,便意味着将立法与行政合一,违反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所以,包括潘恩这种激进的共和主义者,都主张把代议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可以容纳和联合不同利益的人们,既是多元主义,又能保护少数的政府体制。

代议制毕竟是少数统治的原则。所以阿伦特说,立宪政府观念,无论在内容还是来源上都绝不是革命的。在代议制的应用上,应当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他原则,特别是大众民主原则的制约。但是,一些自由主义者热衷于推销“精英民主理论”,把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的优越性加以绝对化,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广大公民那里向少数“精英”转移,反对大众对政治的参与;通过宣扬“立宪主义”而强化国家主义,放弃人民主权原则。在另一方面,又藉着所谓民族的独特性反对两百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应用的三权分立原则,为权力垄断辩护。两者的立场貌似对立,其实有其一致性,就是:反民主。

从西方到东方,正如美国学者佩特曼曾经不满地指出的那样:近来关于民主理论的讨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强调大众广泛参与政治的内在危险性。

她揭示的一个悖论是:事实上只有少数公民对政治生活有参与的兴趣,而大多数公民是冷漠和不感兴趣的,而这,也确实是维持整个政治体系稳定的重要条件。但是,她强调指出,这并不构成排除大众参与政治的理由。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有机会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从政策的制订到执行,都应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等。

阿伦特同样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批评代议制。

她在《论革命》中说:“在十九世纪的国家‘穿绝对君主的老鞋’之后,在二+世纪中,就轮到政党穿国家的老鞋了。这样一来,理所当然地,现代政党的显著特征,独裁和寡头结构、缺乏党内民主和自由、‘极权主义’倾向和号称自己一贯正确,这些在美国显然都是不存在的,在大不列颠呢,则没有那么厉害。”她分析“两党制”说,进入政府装置以后,两党制没有让公民成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她非常在意大众参与,说这时公民最多也只能被“代表”,但是被代表的最多只有选民的利益而已,并非他们的意见和行动。意见是在一个公开讨论和公众论战中形成的,在这种体系下,则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人民不存在。两党制尚且如此,“一党制”更是不堪设想;两党制还有成就可言,就像阿伦特说的,“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形成某种控制”,“一党制”则根本无法控制。

她又批评代议制,说:“代议制政府实际上变成了寡头政府,……我们今天叫做民主制的东西,据说至少是一种代表多数利益的少数统治的政府形式。这种政府是民主的,因为平民福利和私人幸福是它的主要目标;但是,在公共幸福和公共自由再次成为少数特权这一点上,它也可以被叫做寡头的。”在这里,她并没有否定代议制本身,而是指出了它的先天性缺陷,尤其在它形成了“少数特权”之后。批评是严厉的。

代议制政府是从广大选民中间汲取正当性的,但是,它也会改变本来的面目,使民主的观念变得模糊以致消失。制度有善恶之分,但是正因为它是人为的产物,所以不可能确保其本性而不会发生蜕变。民主的原则仍然有其对手,对它的仇恨,强烈一如从前。

如何使民主成为人民的自我统治,这是一个问题。

摘自《革命寻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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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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