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治:社会正义与人类尊严

在现时代,当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普遍认同,倘若面对一个社会而要进行评价时,首先会寻问它是否公正地对待个人,特别是弱势者。没有一个文明国家,可以逃避合理性与正义性的考验。英国印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他的著作《正义的理念》中引用狄更斯小说《远大前程》主人公皮普的话:“在儿童艰难度日的小小世界中,再没有比不公正更容易让人感受至深的了。”书中由此展开对公正的追问,论述社会正义的重要性,究诘道:“如果不是认识到这世上存在明显的但可以纠正的不公正,巴黎市民或许不会起义攻占巴士底狱,甘地或许不会质疑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马丁·路德·金或许也不会在号称‘自由和勇敢者家园’的土地上奋起反抗白人种族至上主义。”许多革命家鼓吹革命时,都拿社会不公作为最直接、最有感召力的理由,正如邦纳罗蒂所说:“革命是长年积累下来的不公正行为的必然结果;革命是对世世代代所犯的罪行进行刹那间的清算。”

因此,恩格斯又把社会正义称作“社会的燃点”。

社会正义往往被人们同公平性、公正性,同平等的概念联系起来,而忽略了其中所包含的个人自由的要素。其实,个人的欲念、意志、道德期望,以及由此构成的共同体组织的集体自尊,同样是重要的社会平衡器。从托克维尔到汤普森,他们都不只一次提醒说:政治反抗和社会叛乱,不仅仅源于经济困苦和物质匮乏,或许,它将最终取决于广大人们的共同期待值及其满足程度。即使社会改革已经实行,而且取得相当大的发展,但是,如果发展达不到社会普遍期待的水平,叛乱或革命仍然有可能发生。

蒲鲁东把正义性同人们的权利和尊严密切联系到一起。他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值得竭尽全力去捍卫尊严,如果有必要,甚至要反对自己:这就是正义。”

没有自由权利,没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就没有人的尊严。

近世著名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秀斯从自然法出发理解正义性。他说:“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所谓合乎本性,其实也就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自由、平等、正义三位一体。

奥古斯丁:“那些正义无处容身的国家,不过是强盗们狂欢的乐园。”

摘自《革命寻思录》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