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讲述了一个关于权力、人性与法的故事: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的哥哥波吕涅克斯和他的兄弟争夺王位,结果自相残杀而死。他们的舅父克瑞翁继承了皇位,宣布波吕涅克斯为叛徒,不准埋葬其尸体。禁葬令代表城邦的最高意志,无人敢于违抗,但安提戈涅遵守神律,将兄长安葬,结果被拘囚在墓穴里。
这个悲剧,象征性地揭示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关于人立法与自然法(神法)的永恒的冲突。
革命是安提戈涅,根本无视现政权布置的秩序和制订的法律,它信仰的是神律(自然法),维护的是人性,和基于人性之上的人的权利。
从格老秀斯到卢梭,都在强调遵守契约的同时,指出执行自然法的必要性。在他们看来,社会契约实际上是原始契约,所有的公正立法都应当基于原始契约。在一个膜拜科学和理性的时代,给自然以一个崇高的位置是难得的;它不但可以制约和克服理性的僭妄,而且重要的是,从根本上重建社会,使之成为公民的自然权利的监护人,而不是侵犯者。
这种观念写入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有关人权问题的伟大宣言之中。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的建立,旨在保障这些权利;如果这一目标遭到破坏,那么政府应当被废除,然后重建。至于在世界各国之间,同样需要依照自然法则,接受独立和平等。
的确,这是革命的语言。
洛克从经验主义出发,强调自然状态受自然法的支配,而自然法是独立于任何契约的。因此,合法国家只须有效地执行自然法,以确保个人的权利。当人们进入政治社会时,如需让渡,决不是他们的天然自由,而仅仅是他们审判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利;这就是说,只要政府违背了他们的委托,反抗就是合法的。
卢梭的理性主义丝毫也不妨碍他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重视。他认为,自由和平等是天赋的权利,是历史使人丧失自由和不平等。他认为,只有通过国家与个人缔结契约,才能为人们赢得自由,以自然平等取代现实的不平等。
如何把自然法的原则运用到人类政治社会中去?十七八世纪的思想家们已经为我们留下了十分珍贵的启示。
苏联及东欧等意识形态专政的国家从来回避乃致反对自然法和人们的自然权利。他们讳言“人权”,事实上人们是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宣传阶级论,反对人性论,个人主义、人道主义长期被划入资产阶级的思想道德范畴而遭到批判。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将暴力合法化;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从新政权建立时起,即已成为清肃异己的遁词。
据悉,2005年联合国通过一项名为“保护责任”新理念的决议。所谓“保护责任”,即“保护人权的责任”。决议说:“确认当独裁者屠戮本国民众时,世界大国有权利和义务介入。”
“保护责任”这一新理念,使“人权大于主权”成为联合国的法定原则。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基于自然法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纲领,而非哪一个政治家、政党或政府的权宜主张。自联合国这一决议通过之后,“保护责任”新理念已有过两次重大的实践行动:一次是对“波斯尼亚大屠杀”的军事回应,曾经被鼓吹为伟大的民族英雄,前南斯拉夫总统、暴君米洛舍维奇最终死于海牙国际法庭;另一次是对利比亚动武,击毙暴君卡扎菲。以暴抗暴即用武力以支持最低人性标准,被公认为正当的而具有了合法性。两次军事行动,被称作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人权至高无上,这个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宣言》所确立的革命性原则,经历了几十年的冷战之后,在二十一世纪的联合国决议文中有了新的体现。
历史步履维艰,障碍重重,而非跳跃着前进。然而,毕竟可以视此为一种进步,一个“希望的标志”,正如有人在联大会议上通过“保护责任”决议时所说。
摘自《革命寻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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