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治:生存权、抵抗权与直接行动

人民既然有维护自己的“生存要素”,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同时拥有抵抗权、起义权和革命权。

有关生存权,埃弗里特在《农产品的销售》中有一段话说得很好:

“既然人在国家里占有指定的地位或级别,那么每个人就都有权要求国家为他提供维持生计的手段。任何妨碍这一生存权的交易和契约,不管是如何达成的,都是不公平、无效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生存权最终要诉诸社会(相对于经济)的责任。”

生存权是最起码的权利,有的政府却把它当作人民的全部权利。国家的所有资源都由政府或相关者垄断了起来,不让人民有自由发展和创造财富的空间,从而形成国富民穷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但是,这样的政府是从来不承认人民有抵抗权的,只要出现自发的群体性行动即厉行镇压,国家的反动性在这里表露无遗。于是,人民只好长此屈辱地生存,为生存而生存。

如果人民失去合法的抵抗权,可以想见,所有写进“契约”(包括宪法)中的属于人民的“权利”都是虚假的,乌有的。

抵抗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它承认对侵犯人权的非法国家权力、非法的法和野蛮执法的暴行进行抵制和反抗的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家斯宾诺莎格老秀斯早已论及人民反对违背正义的人立法的正当性,洛克则明确提出有关抵抗权和革命权的主张,十八世纪的人权理论,是在革命的炽热的大背景下兴起的,其核心就是反对专制政府的抵抗权。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1793年宪法都曾宣布“当暴虐的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反抗压迫”是一项“不可转让”的人权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这是关于抵抗权作为法定权利的最早文件。

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劝告人们在行使抵抗权时要谨慎从事,不可因为“暂时的原因”而轻易投入创伤性的革命,但是,他仍然不得不承认:当人们遭受专制政权的迫害时,革命不但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职责”。

卢梭本着“正义即公意”的原则,这样解释人民的抵抗权:“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他提出人民直接行动的理论,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他声辩说,从政府篡夺了主权并被用来压迫人民的时候起,社会契约就被破坏了,每个公民因此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包括以暴力推翻暴君的自由。马布里并不认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赞同人民主权论,他从中引出武装反抗暴政合理性的结论说:“公正的原则允许人民拿起武器,反抗破坏法律或滥用法律来窃取无限权力的压迫者。”

在法国大革命中,起义权写进了宪法。革命之子罗伯斯庇尔说:“当一个民族被迫诉诸起义权时,对暴君来说,这个民族便回到了自然状态。暴君已经毁了公约,怎么还能引用社会契约呢?……暴政和起义的结果,就是彻底终止与暴君的一切契约,暴君与人民之间重新处于战争状态。”

抵抗权是从人权及人民主权理论中派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作为法定权利,即合法的抵抗权;但又可以是“法外的抵抗权”,即针对人定法的非法而采取的法外权利进行反抗的抵抗权。它反对政府现行的“非法之法”,却符合“法上之法”——人权与正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社会运动的浪潮席卷全球。

在东方,著名的“布拉格之春”的主角之一亚历山大·杜布切克说:“人民不满意党的领导。我们无法改变人民,所以我们改变了领导人。”在西方,参与反抗运动的麦龙·马格尼特在其著作《梦想与梦魇》中说:“任何社会的主要功能是保障社会契约的执行。如果社会合法的权力机构变得腐败时,除了无政府状态,你还能期待什么?”

 摘自《革命寻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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